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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强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上诉案

张子强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上诉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19:08 

 
响大窝村95号。中午,又转移至马草垄村94号。
同月17日,该批爆炸物被查获。
    1994年底至1995年初,上诉人陈智浩找到叶继欢,共同参与蔡智杰等
人的密谋,准备劫持天津市物资综合贸易中心驻深圳办事处经理李晨曦,以取得其
在深圳的一批钢材提贷后单后提取钢材。1995年1月14日晚10时许,上诉
人马尚忠、梁辉和黄毅受叶继欢指使,驾驶一辆吉普车到深圳与陈智浩会合,在深
圳市南方国际大酒店附近将李晨曦劫持往广州。途中,黄毅开车,陈智浩、马尚忠
、梁辉恐吓、殴打被害人。梁辉卡被害人脖子并用手铐反铐其双手,马尚忠则用封
箱胶纸封住被害人口、眼,后马、梁又用棉被、衣物捂住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后
,搜去其携带的办公室钥匙。马尚忠、梁辉、黄毅开车到城郊抛尸灭迹,陈智浩则
将钥匙交给余汉俊等人。同月16日,蔡智杰等人用从被害人办公室搜得的提货单
提走直径8毫米的盘元钢277.39吨(价值人民币721214元),予以销
赃。
    1991年初,上诉人陈智浩、马尚忠和朱玉成、李运、黄华生、叶继欢、林
铁先生在广州、深圳等地密谋到香港抢劫金行。马尚忠、陈立新到云南省砚山县平
远街购得AK47自动步枪和五四式手枪各2支、手榴弹3枚。陈智浩则到湖南省
衡阳市购得子弹350发、手榴弹3枚及部分手枪配件。同年6月,陈智浩安排马
尚忠、朱玉成和叶继欢、林铁携带AK47自动步枪2支、手枪6支、手榴弹3枚
、子弹350发及手枪配件从深圳偷渡到香港,与先期抵港的陈智浩、李运、黄华
生会合。同月9日下午,陈智浩、马尚忠等7人持枪和携带面具、螺丝刀、布袋、
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抢劫被害人余某的轻型货车前往香港物华街,叶继欢、马尚
忠持枪在街上把守接应,其他人分别冲入“周生生”、“周大福”、“东盛”等5
间珠宝金行,采用持枪威胁等方法,抢得金器一批(共价值港币5739892元
)。在香港警察围捕时,叶继欢、马尚忠开枪掩护,7人共同乘车逃离现场。途中
,又另劫被害人曾某的汽车换车继续逃跑。作案后,经叶继欢销赃,陈智浩分得赃
款港币42万元,马尚忠分得赃款人民币10万元。
    1992年初,上诉人陈智浩与朱玉成、李运、叶继欢、林铁等人先后在广州
深圳等地密谋再次到香港抢劫。同年3月10日下午,陈智浩等人在香港分别抢得
被害人陈某某的出租车、钟某某的轻型货车后,朱玉成驾车,其他人携带枪支、丝
袜、螺丝刀、布袋、手套等作案工具到香港大埔道,叶继欢持枪在街上把守,朱玉
成在车上等候接应,其他人冲入“周生生”、“谢瑞麟”两间珠宝金行,采用持枪
威胁等方法,抢得金器一批,价值港币1682138元。在香港警察围捕时,共
同乘车逃离现场。作案后,经叶继欢销赃,陈智浩分得赃款港币12万元。
    1995年底至1996年初,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和柯贤庭、朱玉成、李
运、叶继欢、郭志华等人先后在深圳名都酒店、日新宾馆等地,多次密谋绑架勒索
香港人李某某,为此又纠合上诉人梁辉和罗志平、张焕群等3人共同作案。张子强
出资港币140万元用于购买枪支弹药、车辆等作案工具及租赁关押人质的房屋;
陈智浩、朱玉成负责购买车辆、假车牌及对讲机,朱玉成还负责租下关押人质的一
农场房屋;柯贤庭负责观察李某某的行踪。叶继欢为此从内地购得AK47自动枪
二支、微型冲锋枪1支、手枪5枪、炸药9包(重1.887公斤)及子弹一批,
在张子强、陈智浩等人的安排和接应下,于1996年5月12日与上诉人梁辉等
人将上述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5月23日下午6时许,张子强接到柯贤庭的电话
后得知李某某的行踪,即与陈智浩等人携带枪支、铁锤等作案工具,在香港深水湾
道80号附近绑架了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司机林某某。张子强、陈智浩到李家收取勒
索的赎金港币10.38亿元后,释放被害人。张子强分得赃款港币3.62亿元
,陈智浩分得赃款港币2.95亿元。
    1997年初,上诉人张子强图谋绑架香港人郭某某,指使张志烽观察郭的行
踪。张志烽又将绑架图谋转告胡济舒、陈树汉等人。此后,张子强与上述同案人先
后在广州市胜利宾馆、东莞市华侨酒店、深圳市广东银行大厦的喷泉酒楼等地密谋
并作具体分工。期间,张子强、胡济舒分别出资港币200余万元,20万元为实
施犯罪作准备,胡济舒还纠合甘永强、邓礼显等人参与绑架。同时9月29日下午
6时许,张子强接张志烽电话后得知郭某某的行踪,即与甘永强、邓礼显等人在香
港海滩道公路桥底附近,将郭某某绑架至香港马鞍岗200号。张子强向郭家收取
了勒索的赎金港币6亿元后,释放被害人。作案后,张子强分得赃款港币3亿元。
    1995年5至8月间,上诉人陈智浩将非法取得的爆炸物一批藏匿在罗月英
在深圳的租屋内。后陈智浩指使韩法、陈辉光、罗月英将爆炸物分两次交他人运至
香港。陈智浩收到这些爆炸物后,藏匿于香港薄扶林山上。破案后,在薄扶林缴获
其藏匿的炸药25.4公斤。
    1995年,上诉人陈智浩将手枪子弹13发、猎枪子弹4发、雷管10支等
物装入一茶叶罐内,藏匿在罗月英在深圳怡景花园荷萍阁A2房内,后被查获。
    1997年初,上诉人陈智浩指使韩法在深圳购得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16
发,韩将该枪、弹交陈辉光藏匿。同年8至9月间,陈智浩又指使罗志平购得雷鸣
登猎枪1支及猎枪子弹26发,罗志平将该枪、弹带到深圳交罗月英藏匿。后陈智
浩指使陈辉光从罗月英处取走猎枪及子弹藏匿于陈辉光住处。破案后,上述枪支弹
药被查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指控的犯罪,有些犯罪行为虽然是在香港实施,但是组织、策划等实施犯
罪的准备工作,均发生在内地;实施犯罪所使用的枪支、爆炸物及主要的作案工具
均是从内地非法购买后走私运到香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内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张子强出资向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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