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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强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上诉案

张子强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上诉案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19:08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子强,男,43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住
香港,香港身份证号码:D123744(7)。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智浩,男,36岁,广东省海丰县人,住香港,香
港身份证号码:H103512(8)。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尚忠,男,33岁,河北省秦皇岛市人,住湖北省
老河口市。1997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
年,在广东省坪石监狱服刑。1998年6月23日押回广州市受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辉,男,32岁,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
。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汉寿,男,42岁,广东省海丰县人。住香港,香
港身份证号码:D598063(2)。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1998年10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政府对张子强、陈智浩、马
尚忠、梁辉、钱汉寿和李运、朱玉成、蔡智杰、余汉俊、刘鼎勋、黄华生、柯贤庭
、胡济舒、叶心瑜、钱汉业、罗志平、甘永强、邓礼显、张焕群、陈立新、黄英德
、何志昌、黄文雄、刘国华、余船、江荣长、张志烽、陈树汉、黄毅、韩法、江才
古、罗月英、陈辉光、叶继联、叶继钰、刘锦荣等36名被告人非法买卖、运输爆
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
药、窝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本刊限于篇幅,对李运等31名被告人的判决部分予
以省略)。其中,对被告人张子强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
2亿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
21亿元。
    对被告人陈智浩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
币54万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收财产人民币2.95亿元;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非法买
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
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9564亿元。
    对被告人马尚忠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
币10万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
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
政治权利四年;原判盗窃罪余刑九年五个月零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对被告人梁辉以抢劫罪,判处死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10万元;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
民币360万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人民币375万元。
    对被告人钱汉寿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不服,提出上
诉。
    上诉人张子强及其辩护人称:本案犯罪行为实施地在香港,侵犯的客体是香港
居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由香港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管辖不当;张子强购买爆炸
物只与钱汉寿联系,不应对全案负责;原判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量刑偏重;原判认
定的绑架罪证据不足,申请二审调取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词及有关物证;走私武
器弹药行为只是绑架罪的预备行为,不应单独定罪;张子强检举了他人偷越边境、
抢劫香港金行、贩毒等多宗犯罪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上诉人陈智浩及其辩护人称:原判认定陈智浩是抢劫案中致李晨曦死亡的凶手
有误,量刑偏重;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在香港二次抢劫事实的情况下首先交待,
并供出同案人,应当认定为自首和重大立功,要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马尚忠及其辩护人称:马尚忠在抢劫李晨曦案中没有用封箱胶纸封被告
人口、眼,不是故意致被害人死亡;在所参与的两次抢劫中均不是主犯,要求二审
从轻处罚。
    上诉人梁辉及其辩护人称:原判认定梁辉在抢劫李晨曦案中恐吓、殴打被害人
,并卡被害人脖子不符合事实,认定被害人死亡无直接证据;梁辉在该案中是从犯
,被抓后坦白交代并供出同案人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和立功,被抓好坦白交代并供
出同案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和立功,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钱汉寿及其辩护人称:钱汉寿未出资,没有非法买卖爆炸物,只是受他
人指使运输了爆炸物,情节较轻,是运输爆炸物罪的从犯;被抓后能坦白认罪,并
揭发了同案人的多宗犯罪事实,应认定为立功;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政府经审查查明:
    1997年10月间,上诉人张子强向上诉人钱汉寿提出购买炸药,并指派刘
鼎勋与钱汉寿联系具体事宜,还通过刘鼎勋向钱汉寿先后支付了购买炸药款港币1
5万元。同年11月,钱汉寿回原籍广东省汕尾市非法购买炸药818.483公
斤、雷管2000支、导火索750米,分装在40个泡沫箱内伪装成海鲜,并于
1998年1月7日指使他人运到香港交给刘鼎勋。次日晨,张子强、刘鼎勋伙同
他人一起将爆炸物搬运进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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