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中所确定的其他日期起至少一年内有效。
四、如果事实或情况证明预确定所依据的信息是虚假或错误的,作出预确定的海关可以修改或废除该预确定。
五、如果进口商依据已有预确定提出进口货物享受相应待遇的要求,海关可就进口的事实和情况与预确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是否一致做出判定。
六、为了促进其他货物适用预确定时的一致性,各缔约方应当在不违反各自国内法律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公布其预确定。
七、申请人在申请预确定时,如果提供虚假信息,或遗漏相关事实或情况,或未遵守申请预确定的规定,进口方可以按照其国内法律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民事、刑事及行政措施、处罚或其他制裁。
第二十七条 关于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其他海关议题。
一、依照各自的国内法律,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普遍适用的海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程序,指定一个或多个咨询点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处理与原产地事务相关的咨询。
二、应当在每年2月底之前尽早交换中智自贸协定项下自另一缔约方进口的统计数据。
三、应当在双方海关指定联络人,以保证中智自贸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关于运输途中或存储货物的过渡性规定。
中智自贸协定的规定可以适用于符合本规则及程序规定的、在中智自贸协定生效时已自中国或智利启运在途的、或在海关仓库或保税区暂存的货物。进口商应当在中智自贸协定生效之日起的4个月内,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以及能够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各项文件。签证机构可以在上述过渡期内补发原产地证书。
第二十九条 定义。
在本规则及程序中: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指进口货物的价格,包括运至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时的运费和保险费;
海关估价协议指作为《WTO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船上交货价格(FOB)指无论货物以何种运输方式在最终离境的口岸或地点的货物价格;
材料指用于生产或转变成另一货物所使用的货物,包括零部件或成分;
生产指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装配;
生产者指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装配货物的人。
附表:1.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2.原产地证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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