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载于附件一(2)和附件二(2)中的根据奶脂
含量而制订的价差一览表;
(4)“某些奶粉议定书”所述及,并载于附件一(3)的有关加工和控制措
施的登记问题。
7.本协议与关贸总协定的关系
本协议中的任一条款均不得影响各参加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
8.退出
(1)任一参加国均可退出本协议。此种退出应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总干
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60天期满时生效。
(2)在符合参加国有可能达成一致的条件时,任一参加国均可退出附于本协
议的任一议定书。
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
附件一 某些奶粉议定书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产品范围
1.本议定书适用于属于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04.02号的奶粉和含脂
奶粉,乳清粉除外。
第二部分
第二条 试制产品
为本议定书计,应为下列各种试制产品制订最低出口价格:
(1)品名:脱脂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低于或等于1.5%
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2)品名:全脂奶粉
奶脂含量:重达26%
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3)品名:黄油奶粉
奶脂含量:重量低于或等于11%
含水量:重量低于或等于5%
包装:用奶制品贸易中常用的规格进行包装,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不低于5
0磅,视相宜者而定。
销售条件:出口国或实行离境交货之出口国的远洋船只离岸价格。减损本条,
以为附件一(1)所列国家规定参考事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2款(1)项所设
的委员会(以下简称“该委员会”)可修正该附件内容。
凭单付款
第三条 最低价格
最低价格限度及遵循
1.各参加国同意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议定书第二条所阐述的产品出口价
格不得低于按本议定书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如若产品以含有其成份的商品形式出口,
则各参加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规避本议定书价格条款的现象发生。
2.(1)本条所列的最低价格限度,对如下方面尤为关注:市场现况;生产
参加国的奶制品价格;确保本协议所制订的最低价格与本协议之间保持适当关系的
必要性;确保对消费者实行公平价格的必要性;使效率最高的生产者保持最低收益,
从而长期确保稳定供应的可取性。
(2)本条第1款所制订、于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即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定为:
1)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脱脂奶粉,每公吨为425美元;
2)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全脂奶粉,每公吨为725美元;
3)本议定书第二条加以说明的黄油奶粉,每公吨为425美元。
3.(1)该委员会在一方面考虑到实施本议定书的结果;另一方面又考虑到
国际市场状况变化的情况下,可对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作出修改。
(2)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应每年至少一次提交该委员会复审,获准后方
可实行。为此,该委员会应于每年9月召开会议。该委员会进行复审时,应仅就有
关问题在必要时对如下方面给予特别关注:生产者需付的费用;世界市场其它有关
经济因素;使最为节约的生产者长期保持最低收益的必要性;保持稳定供应和确保
消费者得到可接受的价格的必要性;世界市场现况。同时,亦应考虑到,改善本条
第2款(2)项所列最低价格限度与主要生产参加国对奶制品的补贴水平之间的关
系乃是可取的。
最低价格之调整
4.如事实上业已出口的产品与试产品在奶脂含量、包装或销售条件等方面有
所不同,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以便按下述规定对本议定书所制订、本议定书第
二条加以详述的最低价格实行保护:
奶脂含量
如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说明的奶粉(黄油奶粉除外)的奶脂含量不同于本议定书
第1款(1)和(2)项所详述的试产品的奶脂含量,则对于2%以上的每整1%
单位的奶脂含量,应根据为本议定书第二条第1款(1)和(2)项详述的试产品
所制订的最低限度之间的差额对最低价格作相应的上调。
包装
如产品未按奶制品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包装规格发盘,即净重不低于25公斤或
50磅(视相宜者定),则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借以反映此种包装的费用与上
述那类包装所需费用之间的差额。
销售条件
如未以出口国或实行离境交货之出口国的离岸价格出售,则最低价格的计算应
以本条第2款(2)项所详述的最低离岸价格为基础,并应加上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的实际费用和合理费用;如销售条件中包括信用贷款,则应要求以该国普遍采用的
商业利率予以支付。
出口和进口充当饲料用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
5.各参加国可通过减损本条第1款至第4款,并按下述规定以低于本议定书
规定的产品最低价格的价格酌情出口和进口充当饲料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各参
加国只有将出口或进口的产品置于出口国或目的地将要实行的加工和控制措施之下,
方可利用此种可能性,从而保证以这种方式出口或进口的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仅
仅用做饲料。此种加工和控制措施届时应由该委员会批准并记录在由其建立的登记
簿上。凡愿利用本款规定的参加国,应事先将此种意愿通知该委员会。该委员会应
某一参加国之要求,应举行会议,审议市场状况。各参加国应提供有关充当饲料的
脱脂奶粉和黄油奶粉交易的必要情况,以便于该委员会得以密切注视该部门的动态
和定期预报此种贸易的变化。
特殊销售条件
6.各参加国应在其组织机构的可能性范围内,负责保证象本议定书第四条所
提及的那种做法不致于直接或间接地使受最低价格制约的出口价格低于达成协议的
最低价格。
适用范围
7.对每一参加国来说,本议定书适用于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详述的在其海关领
土内制造或重新包装的产品的出口。
非正常商业交易之交易
8.本条第1款至第7款规定不得视为适用于损赠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亦不
得视为适用于其目的在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救济,发展与食品有关的生产或增进福
利的出口品。
第四条 通知条款
1.凡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及产品的国际贸易价格趋于本议定书第三条第2款
(2)项所涉及的最低价格时,而且在损害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各参加国
应将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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