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协调它们的努力的愿望,需要避免对正常的生产、消
费和国际贸易的格局进行有害的干预,以及对作为粮食援助或以优惠条件提供的奶
制品的供求安排在理事会上交换意见。
2.作为捐赠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救济或为其福利事业
用途的出口,以及其它非正常的商业交易均要依照粮农组织的《剩余物资处理原则
和协商义务》的规定进行。此后,理事会要与处理剩余物资小组协商委员会密切合
作。
3.如有要求,理事会要依照它将拟订的条件和方式对正常商业交易以外的全
部交易以及对解释和实施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所涉及的交
易以外的全部交易进行讨论和磋商。
第二部分 特定条款
第六条 议定书
1.在与本协议的第一条至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无抵触的情况下,下列产品要受
到附属于本协议的议定书的有关规定的约束:
附录一:关于若干品种的奶粉的议定书:奶粉和含脂奶粉,不包括乳清粉。
附录二:关于奶脂的议定书:奶脂。
附录三:关于若干乳酪的议定书:若干乳酪。
第三部分
第七条 本协议之执行
1.国际奶制品理事会
(1)应在关贸总协定组织机构内下设国际奶制品理事会。该理事会应由本协
议全体参加国的代表组成,执行为履行本协议各项规定所必须的一切职责。该理事
会应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供服务。该理事会应制订其议事规则。
(2)例会和特别会议
该理事会通常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然而,主席可自行或者应依照本条第
2款(1)项规定而设立的委员会之要求,召集特别会议,或应本协议一参加国之
要求,召集特别会议。
(3)决议
该理事会应根据一致意见作出决议。如该理事会无一成员对接受某一提案正式
提出异议,则该理事会应视为对提交它审议的问题业已形成决议。
(4)与其它组织之合作
该理事会应做出凡属适宜的一切安排,以便于同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进行
磋商和合作。
(5)接纳观察员
①该理事会可邀请非参加国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任何会议;
②该理事会亦可邀请本条第1款(4)项所述及的任何一个组织以观察员身份
列席任何会议。
2.委员会
(1)该理事会应分别设立1)一委员会,以便执行为履行“某些奶粉议定书”
的各项规定所必需的全部职责;2)一委员会,以便执行为履行“奶脂议定书”
的各项规定所必需的全部职责;3)一委员会,以便执行为履行“某些奶酪议定书”
的各项规定所必需的全部职责。每一委员会应由有关议定书全体参加国的代表组
成。各委员会应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供服务。它们应就行使其职责问题向理事会
提交报告。
(2)审议市场状况
该理事会应作出必要安排,以确定用何种方式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通报情况,
从而1)考虑到每一其它奶制品的国际贸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本议定书所涉及的
产品的贸易,“某些奶制品议定书委员会”可经常重新审议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
的国际市场状况和变化,以及各参加国履行本议定书各项规定的情况;2)考虑到
每一其它奶制品的国际贸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贸易,“奶
脂议定书委员会”可经常重新审议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国际市场状况和变化,
以及各参加国履行本议定书各项规定的情况;3)考虑到每一其它奶制品的国际贸
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贸易,“某些奶酪议定书委员会”可
经常重新审议本议定书所涉及的产品的国际市场状况和变化,以及各参加国履行本
议定书各项规定的情况。
(3)例会和特别会议
每一委员会通常应每季度到少召开一次会议。然而,每一委员会主席可自行或
应任一参加国之要求召集该委员会特别会议。
(4)决议
每一委员会应根据一致意见作出决议。如该委员会无一成员对接受某一提案正
式提出异议,则该委员会应视为对提交它审议的问题业已形成决议。
第四部分
第八条 最后条款
1.接受
(1)本协议任由联合国政府成员国,联合国任一机构的政府成员国或欧洲经
济共同体以签字或其它方式予以接受。
(2)接受本协议的任一政府,可在接受之时对附于本协议的任一议定书持保
留意见。此种保留意见尚有待于各参加国的首肯。
(3)本协议应交存于关贸总协定大会总干事。总干事应迅速向每一参加国提
供经核实的本协议的副本和有关每一政府接受本协议的通知书。用英文、法文和西
班牙文拟就的本协议文本,均应具有同等效力。
(4)接受本协议应意味终止1970年1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于197
0年5月14日对接受该协议的参加国发生效力的“某些奶制品协议”和1973
年4月2日于日内瓦签订、于1979年4月14日对接受该决议的参加国发生效
力的“奶脂议定书”。此项终止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生效。
2.临时实施
任一政府可向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大会总干事交存临时实施本协议的声明书。交
存此种声明书的任一政府应临时实施本协议,并应视为临时加入本协议。
3.生效
(1)本协议应对1980年1月1日接受本协议之参加国发生效力。对随后
接受本协议之参加国,本协议应于其接受之日起生效。
(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前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期不受本协议影响。
4.有效期
本协议之有效期应为三年。本协议期限之延长每次应为三年,除非理事会(至
少在每次期满80天前)作出与之不同的决议。
5.修正
除在本协议他处业已制订修正条款者外,该理事会可建议对本协议各项条款做
出修正。拟议中的修正案应于全体参加国予以接受时生效。
6.本协议与其附件的关系
在依照本条第1款(2)项各项规定的条件下,以下所述应视为本协议整体的
一部分:
(1)本协议第六条所述及、载于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各议定书。
(2)“某些奶粉议定书”中第二条,“奶脂议定书”中第二条和“某些奶酪
议定书”中第二条所述及、并分别载于附件一(1),附件二(1)和附件三(1)
中的参考事项表;
(3)“某些奶粉议定书”第三条和第四条中注释3和“奶脂议定书”第三条
和第四条中注释1所述及、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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