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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奶制品协议(2)

国际奶制品协议(2)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23:18 

 
会进行核实。
  第五条 出口参加国之义务
  1.各出口参加国一致同意根据其组织机构的可能性尽最大努力在优先的基础
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正常的商业上所需的物品,尤其是用于与食品有关的发展和福
利的所需物品。
  第六条 进口参加国间的合作
  1.凡进口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产品的参加国特别承担:
  (1)进行合作,以贯彻本议定书之最低价格这一宗旨,并最大限度地确保本
议定书第一条所涉产品不以低于与所规定的最低价格等值的适当海关估价的价格进
口;
  (2)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三条和本议定书第四条的情况下,提供有关从非参加
国进口、为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及的产品的情况;
  (3)如以不符合最低价格的价格进口的产品危及本议定书的实施时,对采取
适当补救行动的建议予以同情的考虑。
  第三部分
  第七条 减损
  1.应某一参加国之要求,该委员会应有权批准减损本议定书第三条1款至第
4款规定,以补救由于遵循最低价格而给某些参加国造成的困难。该委员会应于接
到要求之日起30天内对此要求做出表态。
  第八条 紧急行动
  1.任一参加国如认为其利益受到了不受本议定书约束的国家的危害,可要求
该委员会主席在两个工作日内召集该委员会紧急会议,以便断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
来应付此种情况,并作出决定。如不能在两个工作日内安排此种会议,而且该参加
国的商业利益有可能遭到严重损失,则该参加国可采取单方面行动来维持其地位,
条件是立即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任一其它参加国。同时,亦应立即把此事的全部情
况正式通知该委员会主席,并请他尽早召集该委员会特别会议。
  附件三 某些奶酪议定书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产品范围
  1.本议定书适用于属于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04.04号的奶酪,含脱
水奶脂重达或超过45%和含税水奶脂重达或超过50%。
  第二部分
  第二条 试制产品
  1.为本议定书计,应为下列试制产品制订最低出口价格:
  品名:奶酪
  包装:用奶制品贸易中常用的规格包装,净重不低于20公斤或40磅,视相
宜者定。
  销售条件:
  出口国或离境交货出口国的离岸价格。
  减损本条,以为附件三(1)所列国家规定参考事项。根据本协议第七条第2
款(1)项所设的委员会(以下简称“该委员会”)可修正该附件内容。
  凭单付款
  第三条 最低价格
  最低价格限度及遵循
  1.各参加国同意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所阐述的产品
价格不得低于按本议定书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如若产品以含有其成分的商品形式出
口,各参加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规避本议定书价格条款的现象发生。
  2.(1)本条所列的最低价格限度,对如下方面尤为关注:市场现况;生产
参加国的奶制品价格;确保本协议所制订的最低价格与本协议之间保持适当关系的
必要性;确保对消费者实行公平价格的必要性;使效率最高的生产者保持最低收益,
从而长期确保稳定供应的可取性。
  (2)本条第1款所制订、于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即可实行的最低价格定为每公
吨800美元。
  3.(1)该委员会在一方面考虑到实施本议定书的结果;另一方面又考虑到
国际市场状况变化的情况下,可对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做出修改。
  (2)本条详述的最低价格限度应每年至少一次提交该委员会复审,获准后方
可实行。为此,该委员会应于每年9月召开会议。该委员会进行复审时,应仅就有
关问题在必要时对如下方面给予特别关注:生产者需付的费用;世界市场其它有关
经济因素;使最为节约的生产者长期保持最低收益的必要性;保持稳定供应和确保
消费者得到可接受的价格的必要性;世界市场现况。同时,亦应考虑到,改善本条
第2款(2)项所列最低价格限度与主要生产参加国的补贴水平之间的关系乃是可
取的。
  最低价格之调整
  4.如事实上业已出口的产品与试制产品在奶脂含量,包装或销售条件等方面
有所不同,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以便按下述规定对本议定书所制订的最低价格
实行保护。
  包装
  如产品未按第二条所详述的包装规格发盘,应对最低价格进行调整,借以反映
此种包装的费用与上述那类包装所需费用之间的差额。
  销售条件
  如未以出口国或离境交货出口国的离岸价格出售,则最低价格之计算应以本条
第2款(2)项所详述的最低离岸价格为基础,并应加上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实际
费用和合理费用;如销售条件包括信用贷款,应要求以该国普遍采用的商业利率予
以支付。
  特殊销售条件
  5.各参加国应在其组织机构的可能性范围内,负责保证象本议定书第四条所
述及的那种做法不致于直接或间接地使受最低价格制约的出口价格低于一致同意的
最低价格。
  适用范围
  6.对每一参加国来说,本议定书适用于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详述、在其海关领
土内制造或重新包装的产品之出口。
  非正常商业交易之交易
  7.本条第1款至第6款规定不得视为适用于捐赠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品,亦
不得视为适用于其目的在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救济、发展与食品有关的生产或增进
福利的出口品。
  第四条 通知条款
  1.凡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产品的国际贸易价格趋于本议定书第三条第2款(
2)项所述及的最低价格时,而且在不损害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各参加国
应将逐一对照其它产品,实物交易或三方交易,偿还或回扣,独家合同,包装费用
和包装情况对各自的市场状况,尤其是赊欠和贷款的做法进行估量的一切有关要素
通知该委员会,以便于该委员会进行核实。
  第五条 出口参加国之义务
  1.各出口参加国一致同意根据其组织机构的可能性尽最大努力在优先的基础
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正常的商业上所需的物品,尤其是用于与食品有关的发展和福
利的所需物品。
  第六条 进口参加国间的合作
  1.凡进口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及产品的参加国特别承担:
  (1)进行合作,以贯彻本议定书之最低价格这一宗旨,并最大限度地确保本
议定书第一条所涉产品不以低于与所规定的最低价格等值的适当海关估价的价格进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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