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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协议(2)

海关估价协议(2)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23:14 

 
  
附件一 解释性说明
  总说明
  估价方法的顺序运用
  1.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了如何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估价方法系按运用
的顺序列出。海关估价的主要方法列在第一条。在履行了该条规定的条件时,进口
货物应按这条规定进行估价。
  2.海关估价如果不能按第一条规定确定时,则依次采用最先能确定海关估价
的后面的条款加以确定。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外,只有当海关估价不能按某一条规
定确定时,才可采用下一条款的规定。
  3.如果出口商不要求颠倒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次序,则应遵照通常的顺序。如
果进口商提出了此种要求,但却又证明不能按第六条规定确定海关估价时,则按第
五条的规定来确定(如果能够这样确定的话)海关估价。
  4.海关估价如不能按第一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加以确定时,则可按第七条的规
定予以确定。
  普遍接受的记帐原则的使用
  1.“普遍接受的记帐原则”指的是在一个国家的某一特定时间内,关于用资
产和负债来记录经济资源和债务。关于记录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关于如何衡量资产
和负债及其变化,关于应该公开及如何公开数据资料,关于如何准备财物报告等方
面公认的一致原则或实质上受到权威性支持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是普遍适用的广
泛指导原则以及具体做法和程序。
  2.在本协议中,每一缔约方的海关管理机构应使用适合该条款国家编制的、
与普遍接受的记帐原则相一致的资料。例如,可利用与进口国普遍接受记帐原则相
一致的资料,来确定第五条规定的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另一方面,利用与生产国
普遍接受记帐原则相一致的资料,来确定第六条规定的利润和总开支。另一个例子
是,利用与上述国家普遍接受记帐原则相一致的资料,来确定进口国在第八条第1
款(2)项②规定的某项要素。
  对第一条的说明
  实付或应付价格
  实付或应付价格指的是买方为进口货物已支付或将支付给卖方的支付总额。付
款不必采用现金形式,可采用信用证或流通票据,可以是直接付款,也可以是间接
付款。间接付款的一个例子就是由买方全部或部分地偿付卖方所付的债务。
  买方自行从事的活动,除第八条已规定的调整项目外,也得视为是对卖方的间
接付款。因此,在确定海关估价时,此种活动的费用,不应加到实付或应付的价格
中去。
  海关估价不包括下述费用,但它们必须是与进口货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同的费用:
  (1)工业工厂、机械或设备等进口货物进口之后进行建筑、安装、装配、维
修或提供技术协助的费用;
  (2)进口之后的运输费用;
  (3)进口国收取的税捐。
  实付或应付价格指的是进口货物的价格。因此,与进口货物无关的买方向卖方
支付的红利或其它款项不作为海关估价的组成部分。
  第1款(1)项③
  在那些不构成应付或实付价格而又不能接受的限制中,有些在实质上并不是影
响货物价格的限制。例如,卖方要求汽车的买方不要在一个新型汽车年开始之日前
出售或展出这些汽车这类限制。
  第1款(2)项
  如果一笔销售或一个价格是附有某些条件或某些须研究事项,从而不能确定要
估价的货物价格,则成交价不能用来进行海关估价。这方面的事例有:
  (1)在买方同时购买一定数量其它货物的条件下,卖方确定进口货物的价格;
  (2)进口货物的价格取决于进口货物的买方向卖方出售其它货物的价格;
  (3)该价格是根据与进口货物无关的付款形式确定的。比如,进口货物是以
卖方取得特定数量成品为条件提供的半成品。
  但是,有关进口货物的生产和销售条件或因素不得导致拒绝接受成交价。例如,
买方向卖方提供在进口国所进行的工程或设计不应导致拒绝第一条中所说的成交
价。同样,如果买方自行从事有关进口货物的销售活动,即使征得卖方的同意,这
些活动的价值既不是海关估价的组成部分,也不应导致拒绝接受成交价格。
  第2款
  1.第2款(1)项和第2款(2)项规定了确定接受成交价格的不同方法。
  2.第2款(1)项规定,当买方和卖方发生关系时,应审查有关销售的情况,
如果这种关系不影响该价格,则成交价应作为海关估价。但这并不是说,对买卖
双方有关系的一切情况都要进行审查。只有对价格的可接受性发生疑问时,才需要
进行此种审查。当海关当局不怀疑对价格的可接受性时,就应视为接受该价格而无
须再要求进口商提供资料。例如,海关当局以前审查买卖双方的关系,对买方和卖
方已有详细的了解,并且已经进行了此种考查或提供了资料,证实双方关系不影响
价格。
  3.如果海关当局不能接受成交价又不查询时,海关当局应给予出口商一个机
会,让他提供更详细的资料,以使海关当局能够审查有关销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
海关当局应做好准备,审查这笔交易的有关方面(包括买卖双方组成商业关系和
达成价格的方法),以便确定此种关系是否影响了价格。虽然按第十五条规定买卖
双方是有关系的,但如果能说明他们如同没有关系一样进行彼此间的买卖活动,这
就表明价格没有受到他们之间关系的影响。举例说明,如果价格是按照与该行业通
常定价做法,与卖方向与他没有关系的买方出售货物的订价办法下一致的方式制订
的,那就说明该价格没有受到双方关系的影响。再举一个例子,如能说明该价格足
够保证补偿全部成本加利润,而该利润是该公司在一个代表性的时间内(例如,以
年度计)出售同级或同类货物所取得的总利润来说是有代表性的,这就表明该价格
未受到影响。
  4.第2款(2)项为进口者提供机会,使其能表明该成交价非常接近海关当
局以前接受过的一个“测定”价格,因此,按第一条规定是可以接受的。如已按第
2款(2)项进行了测定,就无需审查第2款(1)项的影响问题了。如海关当局
已有足够的资料说明已进行了第2款(2)项规定的测定,而无需进一步详细查询,
海关当局也就没有理由要求进口商来证明进行此种测定。第2款(2)项的“无
关系的买方”一词指的是在任何特定情况下都和卖方无关系的买方。
  第2款(2)项
  在确定一个价格是否“近似”另一价格时,有许多因素必须加以考虑。这些因
素包括进口货物的性质,这种工业本身的性质,货物进口的季节性,以及价格上的
差别是否具有商业意义。即然这些因素随着情况变化而变化,也就不可能每一次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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