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国际条约 >> 其他 >> 正文

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

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23:13 

 
   

【标  题】 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
【分  类】 其它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79.04.12
【实施时间】 1979.04.12
               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
          (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
                  序言
  考虑到多边贸易谈判,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的缔约各方(以下简称“缔约各方”
和“本协议”);
  愿意促进实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目标;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贸易、发展和金融方面的特别需要;
  认识到为某种目的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好处但此种进口许可证不得用来限制
贸易;
  认识到可使用进口许可证来实施诸如根据总协定的有关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还认识到进口许可证手续的不适当运用会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
  希望简化国际贸易中所运用的管理手续和做法,使之具有透明性,并确保公平
合理地应用和履行这些手续和做法。
  希望设立一个协商机构,并尽快地、有效地和公平地解决本协议所产生的争端;
  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在本协议中,进口许可证是指为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需向有关管理机构递
交申请书或其它单证(海关要求的单证除外),作为进口到该进口国海关管辖地区
的先决条件的行政管理手续。
  2.各缔约国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和资金、贸易需要的同时,应
按本协议的解释确保实施进口许可证制度所使用的行政管理手续符合总协定(包括
附件和议定书)的各项有关规定,以防止不适当使用这些手续而给贸易带来损害。
  3.有关进口许可证手续的规则在适用中应是中性的并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
管理。
  4.有关提出申请手续的规则及其一切资料包括提出申请的个人、商号和机构
的资格以及需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清单,都应尽快地予以公布,以使各政府和商人
对此有所了解。有关许可证手续的规定或需领进口许可证的商品清单的任何变化也
应以同样的方式尽快地予以公布。这些出版物也应送交总协定秘书处。
  5.申请表格以及展期表格(如适用的话)应尽可能地简化。如为顺利实施许
可证制度此种单证和资料是必要的,可在申请人申请时,要求也提供这种单证和资
料。
  6.申请手续以及展期手续(如适用的话)应尽可能地简化。申请人只能向上
述第四款规则中预先指定的与申请有关的一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允许申请人有
一个合理的申请期限。当确有必要向一个以上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这些机构应
尽可能地控制在最小数目内。
  7.对于不改变单证基本条件的、有微小差错的任何申请都不得予以拒绝。对
于明显地不是有意欺骗或严重疏忽的单证或手续上的遗漏或错误,不得给予比警告
更严重的处罚。
  8.在由于运输、散装过程中发生的误差以及符合一般商业做法的其它小的误
差,而使许可的进口货物与许可证所载价值、数量或重量有小出入时,不应拒绝此
种货物进口。
  9.许可证持有人为了支付许可的进口货物,应同不需要进口许可证货物的进
口商一样,在同样的基础上得到所需外汇。
  10.关于安全例外,适用于总协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11.本协议各项规定不得要求任一缔约方泄露妨碍法律实施、或违背政府利
益、或妨害某些政府企业或私人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第二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
  1.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免费核准申请的进口许可证。
  2.除上述第一条第1款至第11款和第二条第1款外,下述规定应适用于自
动进口许可证手续:
  (1)实施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不得使属于自动许可证的货物进口受到限制性
影响;
  (2)缔约各方认识到,在无其它合适的手续时,采用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必要
的。只要存在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况,或在未找到更适当的办法来达到管理的
根本目的时,可继续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
  (3)符合进口国法律要求的,从事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有关产品的进口业务
的任何个人、商号或机构,都同样有资格申请和取得进口许可证。
  (4)在海关放行货物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内,都可递交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书。
  (5)如递交的进口许可证申请书的手续是完备的,就应在管理上可行的程度
内于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核准,但最多以10个工作日为限。
   第三条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
  除上述第一条第1至第11款规定外,下述规定应适用于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手
续,即不属于上述第二条第1、2款规定的进口许可证手续:
  (1)由于发放许可证是为了对配额和其它进口限制进行管理,因而除了实施
许可证限制所造成的影响之外,所采取的发放许可证的手续及做法对进口贸易不得
有其它限制作用;
  (2)缔约各方在对有关产品贸易有利害关系的任一缔约方的要求下,都应提
供下列有关资料;
  ①各项限制的管理;
  ②最近时期发给的进口许可证;
  ③这种许可证在供应国间的分配情况;
  ④在切实可行时,提供属于进口许可证范围的产品的进口统计(即价值或数量)
。发展中国家毋需为此而额外承担管理上或财政上的义务。
  (3)用许可证的方式管理配额的缔约各方,应公布所实行配额的数量或价值
总额,配额的截止日期及其它任何变化;
  (4)对在供应国之间分配的配额,实行限制的缔约方应尽快将最近分配给各
供应国配额的份额按数量或价值通知对供应有关产品感兴趣的所有其它缔约方,并
应发布公告;
  (5)如果对递交许可证申请订有明确日期,则第一条第4款提及的规则和产
品清单应在这一日期之前,或在公布配额或有关进口许可要求的其它措施之后,尽
快予以公布;
  (6)凡符合进口国家法律要求的个人、商号和机构,应同样有资格申请和获
得许可证。如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应于请求时将其原因告知申请人并且申请人应
有权根据进口国家的国内立法或程序进行上诉或审查;
  (7)处理申请的期限应尽可能短些;
  (8)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合理而且不应短到影响进口的程度。除非有关进口
产品是为了满足预料不到的短期要求这些特殊情况外,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应妨碍远

[1] [2] 下一页

 
 
  • 上一条法律:
  •  
  • 下一条法律: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最新热点
    推荐法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
    推荐法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2)
    推荐法律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协调成员国间…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