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国际条约 >> 其他 >> 正文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协调成员国间有关独立商事代理人法律的指令(1986年)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协调成员国间有关独立商事代理人法律的指令(1986年)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23:07 

 
  第22条
  1.--成员国应在1990年1月1日前将执行本指令的必要规定付诸实施。
成员国应立即就此通知委员会。这种规定至少应适用于自其生效后所达成的合同。
该规定最迟应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于当时正在执行中的合同。
  2.--自本指令公布之日起,各成员国应将其所通过的属于本指令管辖领域
的主要法律、条例和行政性规定通知委员会。
  3.--但是,对爱尔兰与联合王国,第1款所提到的1990年1月1日应
改为1994年1月1日。
  对于意大利,就第17条所产生的义务而言,1990年1月1日应改为19
93年1月1日。
  第23条
  本指令向各成员国送交。
  编者注:
  这是欧洲共同体于1986年12月18日颁布的一项关于商事代理的统一法
(见EEC指令第86/653号),目的是消除欧共体成员国间关于商事代理的
不同法律规定,促进其商业的发展。指令应于1990年1月1日起在大多数欧共
体成员国间生效,于1994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商事代理合同。该统一法主
要调整代理法中的本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代理合同的缔
结和终止等问题。
  本指令的英文本选自国际私法统一协会的《统一法年刊》(UNIDROIT 
Uniform Law Review,1986,I,P.431-455)。


上一页  [1] [2] [3] 

 
 
  • 上一条法律: 没有了
  •  
  • 下一条法律: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1980年)
    最新热点
    推荐法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
    推荐法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2)
    推荐法律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协调成员国间…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