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条
1.--成员国应在1990年1月1日前将执行本指令的必要规定付诸实施。
成员国应立即就此通知委员会。这种规定至少应适用于自其生效后所达成的合同。
该规定最迟应自1994年1月1日起适用于当时正在执行中的合同。
2.--自本指令公布之日起,各成员国应将其所通过的属于本指令管辖领域
的主要法律、条例和行政性规定通知委员会。
3.--但是,对爱尔兰与联合王国,第1款所提到的1990年1月1日应
改为1994年1月1日。
对于意大利,就第17条所产生的义务而言,1990年1月1日应改为19
93年1月1日。
第23条
本指令向各成员国送交。
编者注:
这是欧洲共同体于1986年12月18日颁布的一项关于商事代理的统一法
(见EEC指令第86/653号),目的是消除欧共体成员国间关于商事代理的
不同法律规定,促进其商业的发展。指令应于1990年1月1日起在大多数欧共
体成员国间生效,于1994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商事代理合同。该统一法主
要调整代理法中的本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代理合同的缔
结和终止等问题。
本指令的英文本选自国际私法统一协会的《统一法年刊》(UNIDROIT
Uniform Law Review,1986,I,P.43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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