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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9)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9)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22:55 

 
  关于第4(2)条的声明
  11个缔约国声明,为实施共同体级的资方与劳方间的协议按第4(2)条所做的各项安排首先在于根据各成员国内法令的集体谈判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因此,这种安排不意味成员国有义务直接实施协议或为其变位制定法规,也无义务修改正在生效的国家法律来为执行这种协议提供便利。
  关于经济和社会内聚力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回想起联盟自身已确立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的目标,特别提到要通过加强经济和社会的内聚力;
  回想起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第2条包括促进各成员国间经济和社会的内聚力以及它们之间的团结任务,还包括要加强第3条所列共同体活动中经济和社会内聚力方面的数字;
  回想起第三部分、第14编中关于经济社会内聚力的各项规定从总体上为巩固和进一步发展共同体在经济和社会内聚力领域的活动、包括创建一种新的基金会提供法律基础;
  回想起第三部分、第12编中关于跨欧网络和第16编关于环境的各项规定可能表明在1993年12月31日之前将设立一项内聚力基金;
  表明他们相信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进展将有助于所有成员国家经济的增长;
  注意到1987至1993年间共同体的结构基金将实增1倍,这表明发生了大规模的资金转移,特别是从占欠发达成员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来看;
  注意到欧洲投资银行为较贫困地区的利益提供了大量和日益增加的贷款额;
  注意到在结构基金的拨款安排上要有更大灵活性的愿望;
  注意到共同体参与某些国家的计划和工程项目的水平要调整的愿望;
  注意到要更多考虑各成员国自有资金来源体系相对繁荣的意见;
  重申增强经济和社会的内聚力是共同体全面发展和持久成功的关键,并强调将经济和社会内聚力的内容包括在本条约第2和第3条的重要性;
  重申他们确信结构基金应继续为达到共同体在经济和社会内聚力领域的目标起相当大的作用;
  重申他们确信欧洲投资银行应继续将其资金的大部分用于增强经济和社会的内聚力,并表明为此目的,有必要时他们愿意尽快审查欧洲投资银行的资本需求;
  重申需要对1992年结构基金的运用和效用做出详尽评价,并在此情况下需要按共同体在经济和社会内聚力领域中的任务对结构资金的适宜规模进行审查,
  同意使用1993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的内聚力基金向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足共同体平均水平90%的成员国的环境领域项目和跨欧网络提供共同体财政捐款,而这些成员国又有一项导致实现第104c条中规定的经济趋同性的计划;
  表明他们打算对不属现行结构基金条例范围的特定需求向结构基金通融资金的分配允许有更大幅度的灵活性;
  表明他们愿意调整共同体参与同结构基金有关系的计划和项目的水平,以避免过度增加欠发达成员国的预算支出;
  认识到需要定期检查在增强经济和社会内聚力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并表明他们愿在这方面考虑所有必要的措施;
  表明他们打算更多地考虑到各成员国自有资金来源体系的贡献能力,并为欠发达成员国找出纠正现有的自有资金来源体系所存在的倒退因素;
  同意将本议定书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关于经济社会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已就下述条款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经济社会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有一共同的组织结构。
  列为欧洲联盟条约和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附件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已就下述条款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欧洲联盟条约和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在欧洲联盟条约中、或在建立欧洲共同体各条约中、或在修改或补充这些条约的条约或法规中的任何条款不影响在爱尔兰实施爱尔兰宪法第40.3.3条。
  最后文件
  1. 成员国政府代表会议于1990年12月15日在罗马召开,一致批准对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进行修改,旨在实现政治联盟和达到经济和货币联盟的最后阶段,由于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修改,1992年2月3日于布鲁塞尔召开了旨在分别修改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条约的会议。这些会议达成以下文本:
  一、 欧洲联盟条约
  
  二、 议定书
  1. 关于在丹麦获得财产的议定书
  2. 有关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19条的议定书
  3. 关于中央银行欧洲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章程的议定书
  4. 关于欧洲货币局章程的议定书
  5. 关于过度赤字程序的议定书
  6. 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9条J款提及的趋同标准的议定书
  7. 修改关于欧洲共同体特权和豁免权议定书的议定书
  8. 关于丹麦的议定书
  9. 关于葡萄牙的议定书
  10. 关于向经济和货币联盟的第三阶段过渡的议定书
  11. 关于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有关的某些条款的议定书
  12. 关于与丹麦有关的某些条款的议定书
  13. 关于法国的议定书
  14. 关于社会政策的议定书,议定书附件为除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外的欧洲共同体成员国间所达成的协议和协议所附的两个声明。
  15. 关于经济和社会聚合的议定书
  16. 关于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的议定书
  17. 作为欧洲联盟条约和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附件的议定书
  会议同意,上述第1至16项议定书将作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附件,上述第17项议定书将作为欧洲联盟条约和建立欧洲共同体各项条约的附件。
  2. 签署这些文本时,会议通过下列声明并以此作为最后文件附件:
  三、 声 明
  1. 关于公民权利、能源和旅游业的声明
  2. 关于成员国国籍的声明
  3. 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部分第3编和第6编的声明
  4. 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部分第6编的声明
  5. 关于与非共同体国家进行货币合作的声明
  6. 关于与圣马力诺共和国、梵蒂冈城国和摩纳哥公国的货币关系的声明
  7. 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73条D款的声明
  8. 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9条的声明
  9. 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部分第16编的声明
  10. 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9条、第130条R款和Y款的声明
  11. 关于1988年11月24日指令(排放物)的声明
  12. 关于欧洲发展基金的声明
  13. 关于各国议会在欧洲联盟中作用的声明
  14. 关于议会会议的声明
  15. 关于委员会委员人数和欧洲议会议员人数的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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