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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9)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9)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22:55 

 
地位,本议定书的各项条款停止实施。
  关于法国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出于考虑到与法国有关的一特殊点的愿望,
  已就下述的规定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法国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款继续保持在其海外领地进行金融活动的特权,和单独决定法朗区法朗平价的权利。
  关于社会政策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注意到11个成员国,是指比利时王国、丹麦王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共和国、西班牙王国、法兰西共和国、爱尔兰、意大利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希望沿着1989年社会宪章确立的道路继续前进;他们之间为此目的达成了一项协议;该协议列为本议定书的附件;本议定书和所述协议并未违背本条约的各项条款,尤其是那些与作为共同体成果一个组成部分的社会政策相关连的条款:
  1. 同意授权这11个成员国为使上述协议生效需要由它们来采取和实施各种法规和决定时借助于本条约确立的机构、程序和机制。
  2. 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不参加理事会就委员会根据本议定书和上述协议所提建议进行的审议和通过工作。
  作为对第148(2)条的豁免,按照本议定书制定并必须以特定多数通过的理事会法规,如果是得到至少44张的赞成票,同样被认为获得特定多数通过。对必须经一致同意的各项法规和对委员会建议进行修正的那些提案需要除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外的一致投票通过。
  理事会采取的各项法规和除行政费用以外的各机构发生的任何财务后果对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不适用。
  3. 本议定书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除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外的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之间缔结社会政策的协议
  下面签字的11个缔约国,指比利时王国、丹麦王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共和国、西班牙王国、法兰西共和国、爱尔兰、意大利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荷兰王国和葡萄牙共和国(以后称‘各成员国’),
  希望按共同体成果的基础实施1989年社会宪章。
  考虑到社会政策议定书,
  已达成如下的一致意见:
  第1条 为了持续的高就业和反对排外性,共同体和各成员国将推动就业、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适宜的社会保护、劳资之间对话、人力资源开发作为他们的目标。为达到此目的,共同体和各成员国在考虑各国实践方面、尤其是在契约关系领域的差异和需要保持共同体经济的竞争性的前提下来实施各种措施。
  第2条 1. 为达到第1条的目标,共同体在下述领域支持并补充各成员国的活动:
  ——特别是改善工作环境以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工作条件;
  ——工人的信息和咨询;
  ——就业机会和劳动待遇上男女平等;
  ——在不妨碍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以后称‘条约’)第127条的前提下,从劳务市场上被排除的人的一体化。
  2. 为达到此目的,在顾及到每个成员国的情况和技术规则的同时,理事会可以以指令的形式提出逐步实施的最低限度的要求。这些指令要避免产生可能阻碍中小企业建立和发展的各种行政、财政和法律方面的限制。
  理事会按照本条约第189c条中提及的程序并在同经济社会委员会磋商后采取行动。
  3. 但是,在以下的领域,理事会就委员会提出的一项建议获得一致通过并在同欧洲议会和经济社会委员会磋商后采取行动:
  ——社会保障和对工人的社会保护;
  ——对终止了就业合同的工人的保护;
  ——工人和雇主利益的代表与集体辩护,包括共同做决定,第6段不在此限。
  ——在共同体领土上合法居住的第三国国民的就业条件;
  ——在不损害有关社会基金各项条款的前提下,为促进就业和创造就业机会提供财政捐款。
  4. 应资方和工人的联合要求,成员国可以委托他们来实施根据第2和3段所发出的指令。
  若发生这种情况,要确保不迟于根据第189条一条指令必须变位的日期,资方和工人已按照协议采取了必要的措施;要求有关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它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产生该指令所要求的结果。
  5. 按照本条款采取的各项规定不妨碍任何成员国保留或采用不违背本条约的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
  6. 本条款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工资、结社权、罢工权或强制停工权。
  第3条 1. 委员会有推动资方和劳工进行共同体级协商的任务,并通过不偏袒各方采取任何相关的措施来方便他们之间的对话。
  2. 为达到此目的,在提交社会政策领域的建议之前,委员会就共同体行动的可能方向向资方和劳工进行咨询。
  3. 在进行这种咨询之后,如果委员会认为共同体行动可取,它就所设想议案的内容与资方和劳工进行磋商。资方和劳工提交给委员会一份意见或认为合适时提出一项建议。
  4. 在进行磋商之际,资方和劳工可以通知委员会他们希望开始第4条中规定的程序。程序的持续时间不超过九个月,除非是有关的资方和劳工以及委员会共同决定延长期限。
  第4条 1. 若资方和劳工都这么希望,他们之间共同体级的对话可导致契约关系,包括协议。
  2. 共同体一级缔结的协议或根据资方和劳工以及各成员国家的具体程序与惯例来执行,或对第2条所涉及的情况、应签约各方的联合要求、由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一项建议做出决议来实施。
  理事会按特定多数票表决来行事,除非是协议包含有一条或更多的规定涉及到第2(3)条中提及的需经一致同意才能采取行动的某一领域。
  第5条 为了达到第1条的目标且不妨害本条约的其它条款,委员会鼓励各成员国之间进行合作并促进它们在本协议项下所有社会政策领域的协调。
  第6条 1. 每个成员国确保实施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
  2. 就本条款而言,‘酬金’指受雇工人从其雇主那里直接或间接收到的一般基本的或最低限额的工资或薪水以及其它的报酬,无论是以现金还是以实物支付。
  无性别歧视的同酬指:
  ①计件同工付酬用相同的计量单位来计算;
  ②计时付酬是对同一工作一视同仁。
  3. 本条款不妨碍任何成员国保留或采取提供特定利益的措施,以便妇女比较容易地从事一种职业活动,或者是防止或补偿她们的职业生涯中所处的不利地位。
  第7条 委员会每年起草一份关于第1条的目标取得进展情况的报告,包括共同体人口统计状况。它将报告递交给欧洲议会、理事会和经济社会委员会。
  欧洲议会可以请求委员会起草关于社会形势的特殊问题的报告。
  声 明
  1. 关于第2(2)条的声明
  11个缔约国注意到,在讨论本协议第2(2)条的过程中,已同意在为保护雇员的安全与健康而确定最低限度的要求时,共同体不谋求用一种经事实证明是不公平的态度歧视中小规模企业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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