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条 员工
18.1 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制定欧洲货币局员工的受雇条件。
18.2 在受雇条件所规定的限度内和提出的条件下,欧洲法院对欧洲货币局与其雇员之间发生的任何争端有裁决权。
第19条 司法管制及有关事项
19.1 欧洲货币局的行为或不行为接受欧洲法院通过案件和根据本条约规定的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解释。欧洲货币局可以根据本条约确定的条件和情况提出起诉。
19.2 以欧洲货币局为一方和以它的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任何人为另一方之间所发生的争端,除了司法权已被授予欧洲法院的以外,均属于各国主管法院管辖的范围。
19.3 欧洲货币局遵循本条约第215款中所规定的责任制度。
19.4 欧洲法院有权根据欧洲货币局或代表该局所签契约中的任何仲裁条款做出裁决,不管这种契约适用公法还是私法。
19.5 欧洲货币局向欧洲法院提出诉讼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20条 职业保密
20.1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的成员和欧洲货币局的员工,即使是在他们不再履行其职责时,不得泄露职业保密义务所覆盖的情况。
20.2 能接触经共同体立法加上了保密义务的资料的个人要遵循该项立法。
第21条 特权与豁免权
按照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条约附件的欧洲共同体特权与豁免权议定书所规定的条件,欧洲货币局在各成员国的领土上享有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这类特权与豁免权。
第22条 签约者
欧洲货币局由主席或副主席或由主席正式授权可以代表欧洲货币局签字的欧洲货币局职员中的两个签约者向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23条 欧洲货币局的清理
23.1 根据本条约的第109条L款,欧洲中央银行一成立,对欧洲货币局就进行清理。欧洲货币局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届时自动转交欧洲中央银行,后者将按照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对欧洲货币局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到第三阶段开始时完成。
23.2 欧洲货币体系协议第17条所规定的按黄金和美元创建欧洲货币单位的机制根据该协议的第20条到第三阶段的第一天停止。
23.3 根据第6.1条中提及的各项协议,由所有极短期融资机制和短期货币支持机制项下发生的债权和债务在第三阶段的第一天以前结算完毕。
23.4 对欧洲货币局余下的所有资产进行处置并对欧洲货币局余下的所有债务加以了结。
23.5 第23.4条中指明的清理收入按照第16.2条款中提及的基数分配给各国中央银行。
23.6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为实施第23.4和23.5条可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
23.7 欧洲中央银行开业时,欧洲货币局主席将停止履行其职责。
关于过度赤字程序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出于制定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4c条中提及的过度赤字程序细则的愿望,
已就下述规定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第1条 本条约第104c(2)条中提及的参考值是:
——政府的计划或实际赤字占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为3%;
——政府的债务占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为60%。
第2条 在本条约第104c条中和本议定书中:
——政府系指一般的政府,即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欧洲一体化经济帐户体系中的规定,商业性的操作不包括在内。
——赤字按欧洲一体化经济帐户体系中所下的定义指净借款;
——投资按欧洲一体化经济帐户体系中所下的定义指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债务指年底时按票面价值计算的并在第一个段落中规定政府各部门内部和它们之间进行过合并的未偿还的总债务。
第3条 为了确保过度赤字程序的有效性,各成员国政府根据本程序对按第2条第一个段落中规定的政府的赤字承担责任。各成员国保证其预算领域的国家程序能使他们承担由本条约所发生的这一领域的义务。各成员国及时和定期向委员会通报他们的计划和实际赤字额及其债务水平。
第4条 为实施本议定书所使用的统计资料由委员会提供。
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9j条中有关趋同标准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出于制定指导共同体就本条约第109j(1)条提及的过渡到经济和货币联盟第三阶段作出各项决定的趋同标准细则的愿望。
已就下述规定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第1条 本条约第109j(1)条第一个段落中提到的物价稳定的标准指一个成员国物价的表现通过对检查之前为期一年时间的观察,是持续的和属平均的通胀率,没有超过按物价稳定的要求表现最好的最多成员国通胀率的1.5个百分点。通货膨胀结合各国定义上的差异在可比的基础上以消费价格指数来衡量。
第2条 本条约第109j(1)条第二个段落中提及的政府预算情况的标准指在检查时成员国不是理事会根据本条约第104c(6)条款所认定的存在过度赤字的国家。
第3条 本条约第109j(1)条第三个段落中提及的参加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的标准指一个成员国至少在检查前的两年时间遵循了欧洲货币汇率机制所确定的正常波动幅度而未出现严重的紧张状态。特别是,成员国在相同的时间内没有主动降低其货币兑换任何其它成员国货币的双边中心汇率。
第4条 本条约第109j(1)条第四个段落中提及的利率趋同的标准指通过对检查之前一年时间的观察,一个成员国已经存在着一个按物价稳定的要求不超过三个表现最好的成员国至多2个百分点的平均名义长期利率。利率结合各国定义上的差异以长期政府债券或类似的有价证券来衡量。
第5条 实施本议定书所使用的统计资料由委员会提供。
第6条 理事会经一致同意根据委员会提出的一项建议并在同欧洲议会、欧洲货币局或根据具体情况同欧洲中央银行以及第109c条中提及的委员会磋商后,采取适宜的规则来制定本条约第109j条中提及的趋同标准细则,代替本议定书。
修正欧洲共同体特权与豁免权议定书的议定书
缔约各国,
考虑到,按照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章程的第40条及欧洲货币局章程的第21条,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货币局在成员国领土上享有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这类特权与豁免权,
已就下述的各项规定达成协议,并将其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附件:
单独的条款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条约附件的欧洲共同体特权与豁免权议定书补充下列的各项规定:
‘第23条 在不妨碍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章程议定书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本议定书对欧洲中央银行、对其机构的成员和其员工也适用。
另外,欧洲中央银行任何时候增资免付任何形式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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