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指导方针和做出决定,将这些方针与决定致函各国中央银行。
15.2 欧洲货币局的意见和建议无约束力。
15.3 欧洲货币局可以为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在第三阶段中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实施条件确立指导方针。欧洲货币局的指导方针无约束力;它们将提交到欧洲中央银行作出决策。
15.4 在不损害第3.1条的前提下,一项欧洲货币局的决定对所涉及到的人都具有整体性的约束力。本条约第190和191条适用于这些决定。
第16条 资金
16.1 欧洲货币局有自己的资金来源。欧洲货币局资金的规模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确定,以确保其收入足够支付欧洲货币局执行任务和履行职责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支出费用为原则。
16.2 根据第16.1条确定的欧洲货币局的资金由各国中央银行按照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第29.1条中提到的基数提供并在欧洲货币局开业时付清。为此,确定基准所使用的统计数据由委员会按照理事会就委员会提出并经多数票表决通过的一项建议和同欧洲议会、行长委员会和本条约第109c款中提及的委员会磋商后所采纳的规则来提供。
16.3 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决定付清份额的方式。
第17条 年度帐目和审计
17.1 欧洲货币局的财政年度开始于1月第一天并在12月最后一天终止。
17.2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前确定年度预算。
17.3 年度帐目根据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制定的原则编制。年度帐目需经欧洲货币局理事会批准并随后公布。
17.4 年度帐目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同意的独立的外部审计人员来进行审查。审计人员有充分的权力检查欧洲货币局的所有帐簿和帐目并获得有关其交易方面的全部资料。
本条约第188c款的规定仅适用于检查欧洲货币局业务管理方面的操作效率。
17.5 欧洲货币局的任何盈余按下列顺序转让:
①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决定的一定金额数转为欧洲货币局总储备基金;
②剩下的任何盈余都按照第16.2条中提到的基数分配给各国中央银行。
17.6 一旦欧洲货币局发生亏损,其缺额动用欧洲货币局总储备基金来弥补,余下的任何缺额由各国中央银行按照第16.2条中提到的基数出钱来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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