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中的共同体法规由理事会与它进行磋商。
在理事会根据由执委会提出、经特定的多数表决通过并与欧洲议会和欧洲货币局磋商后的一项建议而规定的限度内和提出的条件下,由各成员国家当局就属于欧洲货币局主管范围内的,尤其是与第4.2条有关的任何立法草案同欧洲货币局进行磋商。
5.4 根据本条约的第109f(5)条,欧洲货币局可以就公布它提出的其意见和建议做决定。
第6条 业务和技术职能
6.1 欧洲货币局:
——为各国中央银行在干预共同体货币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种种收支状况跨国化以及为共同体内部的结算跨国化作准备。
——实施欧洲经济共同体各成员国中央银行为欧洲货币体系确定操作程序而达成的1979年3月13日协议(以后称‘欧洲货币体系协议’)中所规定的极短期融资机制和修改过的1970年2月9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达成的协议中所规定的短期货币支持机制;
——履行1988年6月24日的1969/88号理事会条例第11条中提到的各种职能。该理事会条例为成员国的国际收支提供中期财政援助建立了一种单一的设施。
6.2 欧洲货币局可以接受各国中央银行的货币储备金并为实施欧洲货币体系协议的目的按这些资财发行欧洲货币单位。这些欧洲货币单位可由欧洲货币局和各国中央银行作为结算工具和在他们与欧洲货币局之间的交易中来使用。欧洲货币局为实施这一段落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6.3 欧洲货币局可授予第三国金融当局和国际金融机构欧洲货币单位‘其它持有者’的身份并确定可以获得、持有或使用这些欧洲货币单位的要求与条件。
6.4 应各国中央银行的要求,欧洲货币局有资格作为各国中央银行的代理人和应他们的要求持有并管理外汇储备。与这些储备相关的赢利和亏损记在存入储备的各国中央银行帐户。欧洲货币局按欧洲货币局的一项决定中所制定的规则,通过双边契约来履行这种职能。这些规则确保用这些外汇储备经营交易不妨碍任何成员国金融主管当局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并与欧洲货币局的目标以及欧洲货币体系汇率机制的适当运行相一致。
第7条 其它任务
7.1 欧洲货币局每年一次就第三阶段的准备情况向理事会提出一份报告。这些报告包括对共同体内趋同性的进度进行评估,尤其包括货币政策手段方面的适应性改变和为在第三阶段执行单一的货币政策所必需的程序方面的准备情况,以及为使各国中央银行成为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一个组成部分所需完成的各种法定手续。
7.2 根据本条约第109f(7)条中提到的各项理事会的决定,欧洲货币局可以为准备第三阶段执行其它的任务。
第8条 独立性
代表各自的机构的欧洲货币局理事会成员,开展活动时要按照他们自身的职责行事。在行使本条约和本章程赋予他们的权力和执行任务及履行职责过程中,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不寻求或采纳共同体组织和机构及各成员国政府的任何指示。共同体组织和机构及各成员国政府承诺遵循这一原则和不寻求在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履行其职责时施加影响。
第9条 行政管理
9.1 根据本条约的第109f(1)条,欧洲货币局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进行指导和管理。
9.2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由一位主席和各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由其中的一位行长担任副主席。如果一位行长不能出席会议,他可以指定自己组织的另一位代表。
9.3 根据具体的情况,在行长委员会或欧洲货币局理事会推荐的基础上并在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磋商后,经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级的各成员国政府协商一致来任命主席。主席从那些公认有名望和对金融事务有专业经验的人中挑选。只有各成员国的国民才可以任欧洲货币局主席。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任命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为三年。
9.4 主席专职履行其职责,除经欧洲货币局特别允许,他不得从事任何的副业,不论是有无报酬。
9.5 主席
——准备并主持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会议;
——在不违背第22条的前提下,对外代表欧洲货币局的观点;
——负责欧洲货币局日常的管理工作。
主席不在时由副主席履行他的职责。
9.6 主席受雇的要求和条件,特别是他的薪水、年金及其它的社会保险福利是与欧洲货币局签订的一项合同的主题,并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根据由行长委员会任命的或按照具体情况由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任命的三个成员和由理事会任命的三个成员共同组成的委员会提出的一项建议来确定。主席对本段落中所涉及的事项没有投票权。
9.7 若主席不再具备履行其职责所要求的各项条件或他有严重的失职,欧洲法院可以根据欧洲货币局理事会的请求强行辞退他。
9.8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制定欧洲货币局的程序规则。
第10条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的会议和表决程序
10.1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一年至少开10次会,理事会会议的事项是保密的。经一致通过,欧洲货币局理事会可以决定公布其审议的结果。
10.2 欧洲货币局理事会的每位成员或由他指定的代表都有一次投票权。
10.3 除非本章程中另外有规定,欧洲货币局理事会按其成员表决的简单多数行事。
10.4 就第4.2、5.4、6.2和6.3条所做的各项决定需经过欧洲货币局理事会成员们一致通过。
根据第5.1和5.2条所采纳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第6.4、16和23.6条做出的决定和根据第15.3条确定的方针均需经欧洲货币局理事会成员以2/3的多数票通过。
第11条 内部机构间的合作和通报要求
11.1 理事会的主席和委员会的一位成员可以出席欧洲货币局理事会会议,但无投票权。
11.2 理事会讨论与欧洲货币局的目标和任务相关连的事务时,邀请欧洲货币局主席参加。
11.3 在程序规则中确定之日期,欧洲货币局准备一份关于它的活动和共同体内金融和财务状况的年度报告。这份年度报告连同欧洲货币局的年度帐目呈交给欧洲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以及欧洲理事会。
欧洲货币局主席可应欧洲议会的要求或主动地向欧洲议会的各主管委员会进行汇报。
11.4 欧洲货币局发表的报告向各有关当事方免费奉送。
第12条 货币单位
欧洲货币局的业务操作以欧洲货币单位来表示。
第13条 所在地
1992年年底前,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级的各成员国政府一致同意来确定欧洲货币局的所在地。
第14条 权利能力
按照本条约第109f(1)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欧洲货币局,在每个成员国都享有按他们的法律给予法人的最广泛的权利能力;特别是它可以获得或处置动产或不动产并可以参加法律诉讼。
第15条 法律行为
15.1 在执行其任务时,以及在本章程确定的条件下,欧洲货币局:
——发表意见;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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