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条 法律行为
34.1 根据本条约的第108条A款,欧洲中央银行将:
——制定必要的法规以完成第3.1条第一段、第19.1、22或25.2条中规定的任务和在第42条提到的理事会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制定法规;
——做出必要的决定以执行根据本条约和本章程由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承担的各项任务;
——提出建议并发表意见。
34.2 一项法规具备有普遍的适用性,它有总体约束力,并在所有的成员国直接实施。
建议和意见无约束力。
一项决定对所针对的那些人具有总体约束力。
本条约的第190条到192条适用于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法规和决定。
欧洲中央银行可决定公布其决定、建议和意见。
34.3 在理事会按第42条确立的程序而规定的限度内和条件下,欧洲中央银行有权对不履行按其法规和决定所承担义务的企业处以罚款或定期的惩罚性付款。
第35条 司法管制和相关事务
35.1 欧洲中央银行的行为或不行为接受欧洲法院通过诉讼案件并根据本条约规定的条件所进行的审查或解释。欧洲中央银行可以根据本条约规定的条件和情况提出诉讼。
35.2 以欧洲中央银行为一方和以它的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任何人为另一方之间的争端,除司法权已被授予欧洲法院的以外,可以由各成员国家的有关法院进行裁决。
35.3 欧洲中央银行遵循本条约第215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制度。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则按照其各自国家的法律来办理。
35.4 欧洲法院有权根据欧洲中央银行或代表该行所签订的契约中的任何仲裁条款进行裁决,不管该契约适用公法还是私法。
35.5 欧洲中央银行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的决定由管理委员会做出。
35.6 欧洲法院对一个国家中央银行按本章程在履行其职责方面所发生的争端有裁决权。如果欧洲中央银行认为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未履行按本章程所规定的职责,在给予该国中央银行陈述其意见的机会后,它要就此事提出一份有论据的意见。如果在欧洲中央银行规定的期间内有关的国家中央银行不能遵守这种意见,欧洲中央银行可将此事提交到欧洲法院。
第36条 员工
36.1 管理委员会根据执行局提出的建议,制定欧洲中央银行员工受雇的各项条件。
36.2 欧洲法院有权按照受雇条件中所确定的限度和条件,就欧洲中央银行和其雇员之间所发生的任何争端进行裁决
第37条 所在地
1992年年底之前,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级的政府间一致同意确定欧洲中央银行设立的地点。
第38条 职业保密
38.1 要求决策机构的成员和欧洲中央银行以及各国中央银行的员工,即使是在停止执行任务以后,不得泄漏职业保密义务所涉及的情况。
38.2 能接触共同体法律赋予保密性质的资料的个人要遵从该项立法。
第39条 签约者
欧洲中央银行对由执行局主席或执行局的两名成员或凭由主席正式授权代表欧洲中央银行的该行两名员工的签字向第三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40条 特权与豁免权
按照列为建立欧洲共同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条约附件的欧洲共同体特权与豁免权议定书中所规定的条件,欧洲中央银行在各成员国领土内享有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这种特权与豁免权。
第八章 修改章程和补充立法
第41条 简化了的修正程序
41.1 依照本第约的第106条第5款,理事会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建议,并经过与委员会协商以后以特定多数,或者是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并在与欧洲中央银行协商以后,以一致同意对本章程的第5条1款、2款和3款、第17条、第18条、第19条1款、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32条2款、3款、4款和6款、第33条1款第1项和第36条进行修改。两种情况的修正都需要得到欧洲议会的同意。
41.2 欧洲中央银行按本条款要求所提出的建议要得到管理委员会的一致通过。
第42条 补充立法
依照本条约的第106条第六项,第三阶段的起始日期一经确定,理事会或者是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并经过与欧洲议会和欧洲中央银行协商以后;或者是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的建议,并经过与欧洲议会和委员会协商以后,理事会立即以特定多数的表决,制定涉及本章程第4、5.4、19.2、20、28.1、29.2、30.4和34.3条的各项规定。
第九章 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过渡性条款和其它条款
第43条 一般条款
43.1 本条约第109条K款第一项提到的豁免,使得不能根据本法规的下述条款授予有关成员国任何权力或给它们任何的义务:
第3、6、9.2、12.1、14.3、16、18、19、20、22、23、26.2、27、30、31、32、33、34、50和52条。
43.2 有本条约第109条K款第一项豁免的成员国中央银行根据国家法律保有他们在货币政策领域的权力。
43.3 根据本条约的第109条K款第四项,本章程下述条款中的‘成员国’指‘无豁免的成员国’:第3、11.2、19、34.2和50条。
43.4 在本章程下述条款中的‘国家中央银行’指‘无豁免的成员国中央银行’:第9.2、10.1、10.3、12.1、16、17、18、22、23、27、30、31、32、33.2和52条。
43.5 第10.3和33.1条中的‘股东’指‘无豁免的成员国中央银行’。
43.6 第10.3和30.2条中的‘欧洲中央银行的认股资金’指‘无豁免的成员国中央银行认缴的欧洲中央银行股金’。
第44条 欧洲中央银行的过渡性任务
由欧洲中央银行接管由于一个或更多成员国的豁免,而在第三阶段仍需完成的欧洲货币局的工作任务。
欧洲中央银行为准备取消本条约第109条K款中提及的豁免的规定提出意见。
第45条 欧洲中央银行的总理事会
45.1 在不妨碍本条约第106条第三项的前提下,总理事会将作为欧洲中央银行的第三个决策机构。
45.2 总理事会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及各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执行局的其他成员可以出席总理事会的会议,但无投票投。
45.3 总理事会的职责在本章程第47条中全部列出来。
第46条 总理事会的程序规则
46.1 由欧洲中央银行的行长或他缺席时,由该行的副行长主持欧洲中央银行的总理事会。
46.2 理事会的主席和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可以出席总理事会会议,但无投票权。
46.3 由行长为总理事会会议作准备。
46.4 作为对第12.3条的豁免,总理事会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
46.5 由欧洲中央银行提供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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