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第三国国民在成员国领土上的居住条件,包括探亲和准许就业。
③打击第三国国民在成员国领土上的非法移民,居住和工作。
(4)打击(7)至(9)范围外的任何吸毒行为。
(5)打击(7)至(9)范围外的任何国际性欺诈活动。
(6)民事领域的司法合作。
(7)刑事领域的司法合作。
(8)海关合作。
(9)为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非法毒品走私和其他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而进行的警务合作,包括必要时与在欧洲警察局内交换情报的泛联盟组织体系有关的某些海关合作。
第K.2条 1.第K.1条所提及的各项事务应遵照1950年11月4日的《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欧洲公约》和1951年7月28日的有关难民身份的公约来处理,并注意到成员国提供的对遭受政治迫害的人员的保护。
2. 本编不应影响成员国维护法律和秩序以及保障国内安全方面所应负责任。
第K.3条 1.在第K.1条所指的领域中,成员国应在理事会内部彼此进行交流和磋商,以便协调他们的行动。为此,他们应在其相应的管理部门之间建立起合作。
2. 理事会可以:——据某成员国或委员会动议在第K.1(1)至(6)条所指领域里;——据某一成员国动议,在第K.1(7)至(9)条所指领域内;
①采取联合立场,运用合适的方法和步骤促进任何有助于实现联盟目标的合作。
②采取联合行动,只要由于预期行动的规模和效果,联合行动能在实现联盟目标时优于成员国单独行动;理事会可决定实施联合行动的方式将以特定多数正式通过。
③在不违背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02条的情况下,草拟条约,此条约应被推荐给成员国,以便其按各自宪法要求予以通过。
除非这些条约另有规定,条约的实施方法应获理事会中三分之二多数缔约方的通过。
条约可规定,法院按照条约所作安排,对条约规定具有解释权,对条约适用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具有裁决权。
第K.4条 1. 应建立一个由高级官员组成的协调委员会。除协调作用外,协调委员会还有下列任务:——应理事会要求或主动向理事会发表意见。——在不违背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51条的情况下,努力准备理事会在第K. 1 所指领域中和按照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条d款规定的条件在该条约第100条c款所指的领域中进行的讨论。
2. 委员会应通力参与本编所指领域中的工作。
3. 理事会应以一致同意作决定,有关程序事宜和第K.3条明确规定其它表决规则的情况除外。
在理事会被要求以特定多数作决定时,其成员选票应按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48条(2)款规定加权,并且,如要获得批准,理事会的决议至少应有八个成员国投票,54票赞成。
第K.5条 成员国在所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和国际会议上,应捍卫本编条款所通过的共同立场。
第K.6条 主席国和委员会应定期向欧洲议会报告有关本编所涉及领域中的讨论。
主席国应就有关本编所指领域中的活动主要方面与欧洲议会磋商,并应确保充分考虑欧洲议会的意见。
欧洲议会可以质询理事会或向其提出建议。它应就本编所指领域中执行进展情况每年举行一次辩论。
第K.7条 本编条款不应妨碍在两个或更多个成员国之间建立或发展更密切的合作,只要这种合作没有违反或阻碍本编所述内容。
第K.8条 1. 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37、138、139至142、146、147、150至153、157至163和217条条款应适用于与本编所指领域相关的条款。
2. 按本编所涉及领域有关条款而各种机构所需行政开支应记入欧洲共同体预算。
理事会也可以:——或者一致决定,实施这些条款所发生的行动开支将记入欧洲共同体预算;在此情况下,应适用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所规定的预算程序。——或者决定,按适当比例将这一开支应划入成员国名下。
第K.9条 理事会应委员会或某一成员国的提议,以一致同意方式决定把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条c款适用于第K.1(1)至(6)条所指领域的行动中,并且同时决定与此有关的相应投票条件。它应建议成员国按照他们各自的宪法要求通过这一决定。
上一页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