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J.2条 1. 成员国应就任何具有总体利益的外交和安全政策事务在理事会内彼此进行通气和磋商,以确保通过共同一致的行动尽可能有效地发挥他们的联合影响力。
2. 必要时,理事会应明确共同立场。
成员国应保证其国内政策符合该共同立场。
3. 成员国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协调行动。在这些场合,他们应坚持该共同立场。
在非所有成员国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参加国应坚持该共同立场。
第J.3条 对外交和安全政策所涉事务采取联合行动的程序如下:
1. 理事会应以欧洲理事会总纲为基础,决定某事务属于联合行动之列。
一旦理事会决定共同行动原则,它应规定执行此次行动的具体范围、联盟的总体和特定目标,如有必要,规定期限,以及手段、程序和执行条件。
2. 在采取联合行动时并在行动发展的任何阶段,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来明确应当作出决议的事务。
在理事会被要求按照前段所述的特定多数作决定之处,理事会成员国的票数应按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48条(2)的加权。如要通过理事会法令,则至少需要八个成员国投票和54票赞成。
3. 如发生对联合行动产生重大作用的变化时,理事会应重新考虑该行动的原则和目标,并做出必要决定。只要理事会还未作出决定,联合行动就应继续。
4. 联合行动应对成员国所采取的立场和实施行动予以限定。
5. 每当按联合行动计划采取某国立场或采取国家行动时,如有必要,应及时地提供信息,以便在理事会内部进行事先磋商。提前提供信息的义务不适用于仅仅为国家传达理事会决定的措施。
6. 如由于情况变化和缺乏理事会决定而出现紧急需要时,成员国可以根据联合行动的总目标,采取必要措施作为紧急措施。有关成员国应立即告知理事会这类措施。
7. 如果在完成联合行动时遇到了重大困难,成员国应把它们提交给理事会,理事会应讨论和寻求适当的解决办法。这类办法不得与联合行动的目标发生抵触或损害其效果。
第J.4条 1. 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应包括与联盟安全相关的所有问题,包括共同防务政策的最后框架,该框架最终可走向共同防务。
2. 联盟要求其发展的整体组成部分——西欧联盟详细阐述并执行具有防务意义的联盟决定和行动。理事会应与西欧联盟机构就采取必要的实际措施达成一致意见。
3. 本条款所处理的具有防务意义的问题不适用第J.3条所订程序中。
4. 本条款的联盟政策不得损害某些成员国安全和防务政策的特殊性,并应尊重归属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成员国的义务和与该框架中所建立的共同安全和防务政策相一致。
5. 本条款不阻止在西欧联盟和大西洋同盟框架内两个或多个成员国之间发展更紧密的双边合作,如果该合作不违背或损害本条款所述内容。
6. 为了促进本条约目标的实现并考虑到布鲁塞尔条约第XI条中所述的1998年那一天,本条款可按照第N(2)条所示,以1996年理事会提交给欧洲理事会的报告为基础进行修改,该报告应包括对届时所取获进展和所得经验的评估。
第J.5条 1. 主席国应就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事务代表联盟。
2. 主席国应负责执行共同措施;并应以此资格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原则表述联盟的立场。
3. 在完成第1和第2节所指任务时,如有必要,主席国应得到前任主席国和继任主席国的协助。委员会应在完成任务过程中通力配合。
4. 如不违背第J.2(3)条和第J.3(4)条,在非所有成员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上的代表成员国应告知非参加国有关共同利益的任何事项。
同时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的成员国将采取一致行动并完全告知其他成员国。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的成员国,在履行其职能时,将确保联盟的防务立场和利益,并且不违背联合国宪章有关其责任的规定。
第J.6条 成员国的外交和领事使团和在第三国和国际会议中的委员会使团,以及他们在国际组织中的代表应开展合作,以确保遵守和执行经理事会批准的共同立场和共同措施。
他们应交流信息,实行联合评估,为执行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条c款的规定,而加强合作。
第J.7条 主席国应就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主要方面和基本选择与欧洲议会进行磋商,并确保充分地考虑欧洲议会的观点。欧洲议会应定期得到主席国和委员会关于联盟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发展情况的报告。
欧洲议会可以质询理事会或向其建议。它应就执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进展情况组织年度辩论。
第J.8条 1. 欧洲理事会应明确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原则和总纲。
2. 理事会应以欧洲理事会所批准的总纲为基础,为明确和执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做出必要决定。它应确保联盟行动的统一性、连贯性和有效性。
理事会应以一致通过方式决策,程序问题和第J.3(2)条所提及的问题除外。
3. 任何成员国和委员会可将有关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任何问题提交理事会,并可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4. 如需迅速决策,主席国应或自动地或应委员会或一个成员国的要求,在48小时之内,如遇紧急情况,在更短时间内召集理事会特别会议。
5. 在不违背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51条的情况下,由政治代表组成的政治委员会应监视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所涉及地区的国际形势,并主动或应理事会要求,向理事会呈交意见,为确定政策而努力。并在不违反主席国和委员会责任的情况下,监视经一致同意的政策的执行。
第J.9条 委员会应全面参与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领域中开展的工作。
第J.10条 在需对第J.4条款下的安全条款进行任何重新考虑时,为此而召集的大会也应审查是否还需对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有关条款进行其他任何修改。
第J.11条 1. 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37、138、139至142、146、147、150至153、157至163和217条各条款应适用于本编所涉及领域的有关规定。
2. 按本编所涉及领域中有关条款各机构所需行政开支应记入欧洲共同体预算。
理事会也可以:——或者一致决定,实施这些条款所发生的行动支出将记入到欧洲共同体预算;在此情况下,应采用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所规定的预算程序。——或者决定,按适当比例,将这一开支应划入成员国名下。
第六编 关于在法律和国内事务领域中进行合作的条款
第K条 在法律和国内事务领域中进行合作适用下列条款。
第K.1条 为了达到联盟这一目标,特别是人员的自由流动,同时不损害欧洲共同体的权力,成员国应视下列领域为共同利益事务:
(1)避难政策。
(2)成员国外部边界的人员来往及其控制的法规。
(3)移民政策和有关第三国国民的政策。
①第三国国民在成员国领土上的入境和流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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