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候提出研究报告,特别是以对特殊问题的专题报告形式提出,并且应共同体其他任何一个机构的要求发表意见。
审计院以大多数成员同意方式批准年度报告、专题报告或看法主张。它应协助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行使其控制执行预算的权力。’
(15)第166条由下列条款代替:
第166条 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如下:
比利时 12
丹麦 9
德国 24
希腊 12
西班牙 21
法国 24
爱尔兰 9
意大利 24
卢森堡 6
荷兰 12
葡萄牙 12
联合王国 24
经社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以一致同意方式任命,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经社委员会成员不受任何强制命令约束。为了共同体的总体利益,他们应完全独立地履行其职责。
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决定经社委员会成员的酬劳。’
(16)第168条由下列条款替代:
‘第168条 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应从其成员中选举主席和官员,任期两年。
它制定其程序法规。
经社委员会应理事会或委员会的要求由主席召集开会。它也可以主动地召开会议。’
(17)第170条由下列条款替代:
‘第170条 理事会和委员会必须在本条约所规定之处与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磋商。若这些机构认为合适,可以与经济和社会委员会进行磋商。经社委员会认为合适,可以主动发表看法。
如果理事会和委员会认为必要,应为经社委员会提交其看法规定时间限制,这一时间限制从主席得到通知之日起不得少于一个月。
在时限内未提出意见并不妨碍进一步行动。
经社委员会和专设机构的建议和一份有关事件进程的记录应一并提交给理事会和委员会。’
(18)第172条第1至第3节予以废止。
(19)第173条由下列条款替代:
‘第173条 在不损害其他收入的情况下,预算应全部从自有资金中融资。
理事会在就委员会的建议一致同意并与欧洲议会磋商之后,应制定有关共同体自有资金体系的条款,该条款应被推荐给各成员国,以便使之按照它们各自宪法要求批准通过。’
(20)补充下列条款:
‘第173条a款 为维护预算纪律,委员会不得对共同体法规做出任何建议或修改其建议,或制定对预算具有明显影响的实施措施,如果不能保证该项建议或措施能够在按照理事会依第173条所作规定,所筹集的共同体自有资金范围内得到资助。’
(21)第179条由下列条款替代:
‘第179条 委员会应遵循依照第183条所制定的法规条款,依其职责并在拨款限度内,执行预算,并遵守财政合理管理原则。
法规应对每个机构各自的支出中,制定详细的规则。
在预算内,委员会可以遵奉依照第183条所制定的法规中规定的限制和条件,把拨款从一章节转至另一章节或从一分部门转至另一分部门。
(22)第180条和180条a款予以废止。
(23)第180条b款由下列条款替代:
第180条b款 1. 遵照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决定所提出的建议,欧洲议会应解除委员会在履行预算的责任。为此,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应审查第179条a款中所提及的帐户和财政报告、审计院的年度报告以及其被审计机构对审计院报告的回复、和审计院其他有关专题报告。
2. 在解除委员会这一责任以前,或为了与行使预算执行权有关的其他目的,欧洲议会可请求听取委员会提供有关执行支出或财政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证据。委员会应议会要求,向后者提供任何必要的信息。
3. 委员会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遵循决定解除责任的报告和欧洲议会有关实施支出的其他调查报告以及理事会所批准的与解职建议相关的意见。
应欧洲议会或理事会的要求,委员会应报告根据这些调查和意见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下达给负责执行预算的各部门的指示。这些报告也应呈交给审计院。
(24)第183条由下列条款替代:
第183条 理事会在就委员会的建议作出一致同意并经与欧洲议会磋商和听取审计院的看法之后,应该:
(a)制定财政法规,特别载明建立和执行预算和提交核查帐户所采用的程序。
(b)确定共同体自有财源安排下的预算收入提交委员会支配的方式和程序,如果需要,确定满足现金需求应适用的措施。
(c)制定有关主计员、审计员及会计员的职责和有关安排适当检查的法规。
(25)补充下列条款:
第183条a款 成员国应采取与反击侵害其本国财政利益的欺诈相同的措施来反击影响共同体财政利益的欺诈。
在不损害本条约其他条款的情况下,成员国应协调行动,以保护共同体的财政利益免遭欺诈。为此,他们应在委员会的协助下在其管理机构的各职能部门之间建立紧密而经常的合作。
(26)第198条(a)由下列条款替代:
(a)本条约不适用于法罗群岛。
(27)第201条应由下列条款替代:
第201条共同体应与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其细节应以一致同意方式决定。
(28)第204和205条予以废止。
(29)第206条由下列条款替代:
第206条 共同体可以与一个或多个成员国或国际组织达成协议,建立一个包括互惠权利和义务、共同行动和特别程序的组织。
这些协议应由理事会经与欧洲议会磋商以一致同意方式达成。
如果此类协议要求修改本条约,这种修改应首先按照欧洲联盟条约第N条所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
第五编 关于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条款
第J条 在此特制定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适用以下条款。
第J.1条 1. 联盟和其他成员国应确定并执行囊括外交和安全政策的所有领域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这一政策适用本编条款。
2. 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目标是:——保护联盟的共同价值、基本利益和独立性;——加强联盟和其他成员国在所有领域中的安全;——依照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以及赫尔辛基最终条例的原则和巴黎宪章的目标,维护和平,促进国际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发展和加强民主和法制,并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3. 联盟实行上述目标:——通过依照第J.2条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建立成员国间的系统合作;——通过依照第J.3条在成员国具有重大共同利益的领域里逐步实现联合行动;
4. 成员国应本着忠诚和相互团结的精神,积极地、毫无保留地支持联盟的对外和安全政策。他们应避免任何有悖于联盟利益或可能损害其在国际关系中的凝集力的有效性的行动。理事会应确保这些原则得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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