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提到的所有收入和该段提到的所有支出是否合法和正常支出,以及财政管理是否健全。
收入审检应根据应付和实付共同体的款项进行。
支出审检应根据所作承诺和实际已付来进行。
这些审检应在各财政年度封帐前完成。
3. 审检应以记录为根据,如有必要,应在共同体的其他机构和成员国实地进行。在各成员国中,审检与该国审计机构联合进行,如这些机构无必要权力,应与有权的国家部门联合完成。这些机构或部门应告知审计院它们是否愿意参加审检。
共同体的其他机构和国家审计部门,如果这些部门无必要的权力,则有权的国家部门应审计院的要求,向其呈交为完成此项任务所必需的任何文件或资料。
4. 审计院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草拟一份年度报告。此报告应送交共同体其他机构,并与这些机构对审计院报告的回复一起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开发布。
审计院也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调查报告,尤其是以对特殊问题的专题报告形式提出,并且应共同体其他任何一个机构的要求阐述意见。
审计院依其大多数成员的意见批准年度报告,专题报告或意见。
它应协助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行使其管理执行预算的权利。
5. 审计院也应草拟一份单独的年度报告,载明除第一节所指的收支帐户以外的帐目以及与此相联的委员会财政管理是否正常进行。它应在该帐目所属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草拟出这份报告,并且把它提交给委员会和理事会。委员会将此呈交给欧洲议会。’
(15)第78条C款由下列条款代替:
‘第78条C款 委员会应遵循按照第78条h款所制定的法规条款,依其职责并在拨款限度内,执行行政预算,并遵守财政合理管理原则。
法规应为每个机构各自的开支制定详细的规则。
在行政预算内,委员会可以遵循依照第78条h款所制定的法规中规定的限度和条件,把拨款从一章节转至另一章节或从一分部门转至另一分部门。’
(16)第78条e款和第78条f款予以废止。
(17)第78条g款由以下条款代替:
‘第78条g款 1. 根据理事会以特定多数决定所提出的建议,欧洲议会应解除委员会有关执行行政预算的责任。为此,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须检查第78条d款中提及的帐户和财政报告、审计院的年度报告以及被审计机构对审计院报告的回复和审计院的其他有关专题报告。
2. 在解除委员会这一职责以前,或者为了与行使其预算执行权相联的其他目的,欧洲议会可请求听取委员会提供有关执行支出或财政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证据。委员会应议会要求,向后者提供任何必要的信息。
3. 委员会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遵循决定解职的调查报告和欧洲议会有关执行支出的其他调查报告以及理事会所批准的与解职建议相关的意见。
应欧洲议会或理事会的要求,委员会应报告根据调查报告和意见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下达给那些负责执行行政预算的部门的指示。这些报告也应呈交给审计院。’
(18)第78条h款由以下条款代替:
第78条h款理事会在就委员会的建议作出一致同意,并经与欧洲议会磋商和听取审计院的看法后,应该:
(a)制定财政法规,特别载明制定及执行行政预算和提交及核查帐户所采用的程序。
(b)确定共同体自由财源安排下的预算收入提交委员会支配的方式和程序,如果需要,确定满足现金需求应适用的措施;
(c)制定有关主计员、审计员及会计员的职责和有关安排适当检查的法规。’
(19)应补充下列条款:
‘第78条i款 成员国应采取与反击影响他们本国财政利益的欺诈相同的措施来反击影响共同体财政利益的欺诈。
在不违背本条约其他条款情况下,成员国应协调行动,以保护共同体的财政利益免遭欺诈。为此,他们应在委员会的协助下,在其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之间建立密切而经常的合作。’
(20)第79条(a)由下列内容代替:
‘(a)本条约将不适用于法罗群岛。
(21).第96条和第98条予以废止。
第四编 修改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条款
第1条 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将依照本条各条款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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