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第199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99条 共同体的一切收入和支出,包括与欧洲社会基金有关的收入和支出在内均应作为每个预算年度的概算目标,并列入预算。
由《欧洲联盟条约》关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司法与内部事务领域的合作的规定而设立的机构的管理支出应列入预算。由于执行上述规定而产生的支出按规定条件可以列入预算。
列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应当平衡。’
(70)第200条予以取消。
(71)第201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201条 在不损及其它收入的前提下,预算应全部由自有财源融通。
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协商后以一致同意制定关于共同体自有财源体系的规定,建议各成员国按照本国宪法程序予以采用。’
(72)补充下述条款:
‘第201条A款 为维护预算纪律,委员会不应对共同体行动提出任何建议或改动建议或采纳任何实施措施,如果这些建议与措施可能对预算产生明显的影响,而又不保证这些建议或措施能使共同体依据第201条理事会制定的规定在自有财源限度内融通。’
(73)第205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205条 委员会按照第209条施行规则的各项规定,自己负责任并在拨款范围内,根据财政合理管理原则,执行预算。
规则应规定每个机构各自开支的具体规划。
委员会可在第209条实施规则的条件和范围内,在预算的内部,由这章到另一章或者由一个项目至另一个项目,实行经费转帐。’
(74)第206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206条 1. 根据理事会以特定多数作出的建议,欧洲议会可以解除委员会执行预算的责任。为此目的,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应检查第205条A款中所述帐目和财务报表,审计院的年度报告以及受审计的机构对审计意见的答复和审计院的有关专题报告。
2. 在解除委员会责任前,或出于同行使预算执行权力相联系的任何其它目的,欧洲议会可以要求委员会提供关于支出的执行或财政控制机制的运作的证据,委员会应根据欧洲议会的要求向其提供任何必要的信息。
3. 委员会应采取所有适当的步骤根据责任解除决定中的意见和欧洲议会对支出的其他意见以及理事会关于责任解除建议中的意见采取行动。
经欧洲议会或理事会请求,委员会应当就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对负责预算执行的部门所作的指示作出报告,这些报告还应当呈交审计院。’
(75)第206A款和B款予以取消。
(76)第209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209条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协商后并获得审计院的意见后以一致同意:
(A)制定财政规则,特别是关于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帐目的报告和审计采取的程序;
(B)确定共同体自有财源安排下的预算收入提交委员会支配的方式和程序,如果需要,确定满足现金需求应适用的措施;
(C)制定关于主计员、审核员、会计员责任的规则和关于监察的适当安排的规则。
(77)补充下述条款:
‘第209条A款 成员国应采取与反击影响它们自身的财政利益的欺诈行为同样的措施以反击影响共同体财政利益的欺诈行为。
在不损及本条约其它规定的前提下,成员国应协调它们的旨在针对欺诈行为的保护共同体财政利益的行动。它们在委员会帮助下组织它们行政机关对应部门间紧密的和经常的合作。’
(78)第215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215条 共同体的契约责任受有关契约所适用的法律管辖。
关于非契约性的责任事项,共同体应根据各成员国法律共同的一般原则,对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责时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上一段应适用于在同样条件下由ECB或其职员在履行其职责中所造成损害。
工作人员对共同体的个人责任,按照工作人员规则或对其适用的雇佣条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79)第227条作如下修改:
(A)第2节由下述代替:
‘2.对于法国海外各省,本条约中与:——货物的自由流动;——农业,第40条第D款除外;——服务的自由化;——竞争的规则;——第109条H款、第109条I款和第226条规定的保护措施;
——机构,
有关的一般和特殊条款自本条约生效起立即适用。
本条约其它规定的实施条件,最迟于本条约生效后两年,经委员会建议,由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作出决定予以确定。
共同体各机构在本条约、特别是第226条规定的程序范围内,关心这些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B)第5节中的第(A)段应由下述代替:
(A)本条约不适用于法罗群岛。
(80)第228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228条 1. 遇有本条约规定的共同体和一个或几个国家或一个国际组织之间缔结协定的情况时,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出建议,由它授权委员会开展必要的谈判。委员会应同由理事会指定协助其完成此任务的专门委员会协商并在理事会可能对其作出的指令的框架内进行这些谈判。
在行使本节所赋予的权力时,理事会除在第2节第2句话规定的情况下以一致同意行事外,应以特定多数同意行事。
2. 除了在这一领域赋予委员会的权力外,协定由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以特定多数同意予以缔结。在此协定涉及其内部规则需一致同意作出的某一领域时,和对第238条中所述协定而言,理事会应以一致同意行事。
3. 理事会除对于第113条第3节中所述协定以及对涉及第189条B款程序或第189条C款程序需采纳内部规则的情况,应在同欧洲议会协商后缔结协定。欧洲议会应在理事会根据事情的紧急程度确定的时限内发表其意见。在时限内不发表意见的,不影响理事会采取行动。
以对前一段例外的形式,第238条中所述协定、通过组织合作程序建立专门组织机构的其它协定、对共同体预算有重大影响的协定和对依据第189条B款程序采纳的法案构成修改的协定在获得欧洲议会批准后缔结。在紧急状态下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可以对批准时限达成协议。
4. 在缔结协定时,作为对第2节的豁免,理事会可以授权委员会代表共同体批准协定规定以简单程序采纳或由协定设立的实体采纳的修正;它可以对此授权附加特别条件。
5. 在理事会缔结的协定要求对本条约作出修改时,此修正必须首先依据《欧洲联盟条约》第N条确定的程序予以通过。
6. 理事会、委员会或某成员国可要求欧洲法院对欲缔结的协定是否符合本条约规定发表意见。一旦欧洲法院的意见为否定,该协定仅可依据《欧洲联盟条约》第N条生效。
7. 在本条款确定的条件下缔结的协定,对共同体的机构和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81)补充下述条款:
‘第228条A款 在依据《欧洲联盟条约》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有关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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