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欧洲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应将理事会采纳共同立场的理由以及委员会的立场向欧洲议会充分陈述。
如果在获悉后三个月内,欧洲议会批准了此共同立场或在此期间没有作出决定,理事会应最终依据共同立场采纳有关行动。
(C)欧洲议会可在第B段中所述三个月内以其组成成员绝对多数同意提出对理事会共同立场的修正。欧洲议会还可以以同样的多数否决理事会的共同立场。该表决结果应通知理事会和委员会。
如果欧洲议会已否决了共同立场,理事会根据二读通过的行动需一致同意。
(D)委员会应在一个月内以理事会通过的共同立场为基础,并考虑欧洲议会提出的修正,重新审查该建议。
委员会应将其重新审查过的建议和它不予接受的欧洲议会的修正一并呈送理事会以及就此发表意见。理事会可以以一致同意采纳这些修正。
(E)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同意采纳委员会重新检查过的建议。
理事会修改委员会重新审查过的建议需一致同意。
(F)在第C、D和第E段中所述情况下,要求理事会在三个月内作出行动。如果在此期间,没有作出决定,委员会的建议应视为不予通过。
(G)第B段和第F段中所述期限可经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共同同意,最多延长一个月。’
(62)第190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90条 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联合通过的规则、指令和决定以及由理事会或委员会通过的此类行动,都应叙明根据的理由并指明本条约需要收集的任何建议和意见。”
(63)第191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91条 1. 依据第189条B款所述程序通过的规则、指令和决定应由欧洲议会议长和理事会主席签署并公布于《欧共体官方公报》。它们在指定的日期生效,或者,没有规定日期的,在公布后第20天生效。
2. 理事会和委员会的规则以及对成员国发出的指令应公布于《欧共体官方公报》。它们应在指定的日期生效,或者,没有规定日期的,在公布后第20天生效。
3. 其它指令和决定应通知针对人,于通知之日起生效。’
(64)第194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94条 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成员名额如下: 比利时 12人 爱尔兰 9人 丹麦 9人 意大利 24人 德国 24人 卢森堡 6人 希腊 12人 荷兰 12人 西班牙 21人 葡萄牙 12人 法国 24人 英国 24人
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以全体一致同意任命,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该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受任何强制性指示的约束。他们应完全独立地为了共同体的总体利益履行其职责。
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同意决定该委员会成员的津贴。’
(65)第196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96条 该委员会在委员中推选它的主席和官员,任期两年。它制定它的程序规则。
该委员会经理事会或委员会的请求,由它的主席召集会议。它也可以自行召开会议。’
(66)第198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98条 按本条约规定,该委员会必须接受理事会和委员会的咨询。上述机构可在认为适当的任何情况下咨询该委员会。它可以在它认为这种行动是适当的情况下自行发表意见。
理事会或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限令该委员会在其主席收到通知之日起不少于一个月时间内提出意见。限期届满时如不提出意见,不妨碍采取进一步行动。
该委员会的意见和专门小组的意见以及讨论的记录均应呈送理事会和委员会。’
(67)补充下章:
‘第4章 地区委员会
第198条A款 一个由地区和地方团体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以后称之为“地区委员会”)由此建立,它具有咨询地位。
地区委员会成员名额确定如下:
比利时 12人 爱尔兰 9人
丹麦 9人 意大利 24人
德国 24人 卢森堡 6人
希腊 12人 荷兰 12人
西班牙 21人 葡萄牙 12人
法国 24人 英国 24人
该委员会成员和同等数目的候补成员应由理事会根据各成员国的建议以全体一致同意任命,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该委员会的成员不受任何强制性指示的约束。他们应完全独立地为了共同体的总体利益履行其职责。
第198条B款 该委员会在委员中推定它的主席和官员,任期两年。
该委员会制定它的程序规则并将该项规则呈送理事会以一致同意核准。
该委员会经理事会或委员会的请求,由它的主席召集会议也可自行召开会议。
第198条C款 在本条约有规定的情况下地区委员会应接受理事会或委员会的咨询,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应接受这两个机构之一认为合适的咨询。
如果理事会或委员会认为必要,可限令该委员会在其主席收到通知之日起不少于一个月时间内提出意见。限期届满时如不提出意见,不妨碍采取进一步行动。
一旦依据第198条已咨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理事会或委员会发表意见的要求应告知地区委员会。如地区委员会认为涉及到了特定的地区利益,可就此事发表意见。
在它认为这种行动合适的情况下,地区委员会可以自行发表意见。
该委员会的意见以及讨论记录应一起呈送理事会和委员会。’
(68)补充下章:
‘第5章 欧洲投资银行
第198条D款 欧洲投资银行具有法人资格。
欧洲投资银行的成员是各成员国。
欧洲投资银行的章程附录在本条约的一项议定书中。
第198条E款 欧洲投资银行的任务是:借助于资本市场和它自己的财源,为了共同体的利益,促进共同市场平衡而稳定的发展。为此目的,该行在非盈利基础上,提供贷款和给予担保,对一切经济部门中的下列项目提供融通便利:
(A)开发欠发达地区的项目;
(B)由于逐步建立共同市场而要求企业现代化或转产,或者发展新的活动的项目,而这些计划的规模或者它的性质使得单个成员国现有筹划资金的各种手段不能全部担负的;
(C)对几个成员国具有共同利益的项目,而这些项目的规模或性质使得单个成员国现有筹划资金的各项手段不能全部负担的。
为了完成其任务,该行应在结构基金和共同体的其它金融机构的帮助下对投资项目提供融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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