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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3)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3)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22:49 

 
最高限额和详细条例并确定每项活动的份额。
  2. 在情况发生变化时,框架规划应得到调整或补充。
  3. 框架规划应通过各项活动发展的专门计划得到贯彻。每项专门计划应确定实施的详细条例、期限和提供必要的手段。专门计划所确定的必需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框架规划和每项活动确定的总体最高限额。
  4. 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以特定多数同意正式批准该专门项目。
  第130条J款 为了实施多年框架规划,理事会应:——确定企业、研究中心和大学参与的规则;——制定普及研究成果的管理条例。
  第130条K款为了实施多年框架规划,可能决定仅由某些成员国参与的补充计划,在共同体可能参与的前提下,这些成员国应为这些补充计划提供资金。
  理事会应制定适用于补充计划的条例,特别是关于知识的传播和其它成员国的加入。
  第130条L款在实施多年框架规划过程中,共同体可以在有关成员国同意的前提下,制定参与由几个成员国执行的研究与发展项目的规定,包括参与为执行那些计划而创立的机构。
  第130条M款 在实施多年框架规划过程中,共同体可以制定共同体研究、技术开发和示范活动同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合作的规定。
  这种合作的详细安排可以是共同体同有关的第三方协定的主题,并依据第228条进行谈判和缔结。
  第130条N款为了有效地执行共同体的研究、技术开发和示范规划,共同体可以建立合营企业或任何其它必需的机构。
  第130条O款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以一致同意通过第130条N款所述规定。
  理事会依据第189条C款确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应通过第130条J款至L款所述规定。补充计划的通过须经有关成员国的同意。
  第130条P款每年年初,委员会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关于前一年的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和成果传播的情况,以及当年的工作计划。
   第16章 环境
  第130条R款 1. 共同体的环境政策应有助于执行下述目标:——维护、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质量;——保护人类健康;——慎重而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提出处理区域性或世界性环境问题的国际性措施。
  2. 共同体的环境政策应在考虑共同体不同地区状况差异的前提下,致力于高水平的保护。环境政策所依据的原则是:预防原则,采取预防行动原则、环境的破坏应首先从根本上得到纠正原则和污染者承担责任原则。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纳入共同体其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
  满足这些要求的协调措施应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一项允许成员国为非经济的环境原因在共同体的监督程序下采取暂时措施的保障条款。
  3. 在制订环境政策时,共同体应考虑:——可得到的科学的和技术的数据;——共同体不同地区的环境条件;——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的潜在利益和代价;——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各个地区的平衡发展。
  4.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共同体和成员国应同第三国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共同体的合作安排可以是共同体同有关的第三方依据第228条进行谈判和缔结的协定的主题。
  上一段应不损及成员国同国际组织谈判和缔结国际协议的权限。
  第130条S款 1. 理事会依据第189条C款确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之后应确定为了实现第130条R款提出的目标共同体应采取什么行动。
  2. 作为对第1节制定的决策程序的豁免并在不损及第100条A款的前提下,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之后,需以一致同意通过:——主要是财政性质的规定;——有关城乡规划、不包括废物管理和一般性措施的土地使用和水资源管理的措施;——对成员国选择不同能源和其能源供应总结构有重要影响的措施。
  理事会可以在前段规定的条件下,确定本节所述的那些事务需以特定多数同意作出决定。
  3. 在其它领域,确定优先目标的总行动规划应由理事会依据第189条B款确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予以采纳。
  理事会应在第1节或第2节的条件下,根据具体情况采纳实施这些规划必需的措施。
  4. 在不损及属于共同体性质的某些措施的前提下,成员国应为环境政策提供资金并予以实施。
  5. 在不损及污染者承担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如果某项基于第1节规定的措施给某成员国的公共当局带来不成比例的代价,理事会应在制定该措施的同时,制定适当的规定,形式为:——暂时的豁免,和/或——给予依据第130条D款最迟不晚于1993年12月31日建立的凝聚基金的财政支持。
  第130条T款 根据第130条S款采取的保护措施不应阻碍任何成员国保持或实施更严格的保护措施。这类措施必须与本条约相一致,并应告知委员会。
   第17章 发展合作
  第130条U款 1. 作为对成员国所推行政策的补充,共同体在发展合作领域的政策应促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最不发达国家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发展中国家顺利而逐步地同世界经济的融合;——发展中国家同贫穷的斗争。
  2. 本领域的共同体政策应有助于发展和巩固民主和法制的总目标以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3. 共同体和成员国应履行承诺并考虑它们批准了的包含在联合国和其它有关国际组织宪章中的目标。
  第130条V款 共同体在执行有可能对发展中国家造成影响的政策时应考虑130条U款的目标。
  第130条W款 1. 在不损及本条约的其它规定的前提下,理事会依据第189条C款确定的程序应制定加强第130条U款目标所需的措施。这些措施可以采取多年规划的形式。
  2. 欧洲投资银行在其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促成第1节所述措施的实施。
  3. 本条款的规定应不影响在ACP——EEC协定框架内同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的合作。
  第130条X款 1. 共同体和成员国应协调它们的发展合作政策以及对它们包括在国际组织和在国际会议上的援助计划进行商议。它们可以采取联合行动。成员国应在必要时支持共同体援助项目的实施。
  2. 委员会可以提出任何有用的创议以促进第1节所述的合作。
  第130条Y款 在各自的权限内,共同体和成员国应同第三国和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共同体合作安排可以是共同体同有关第三方依据第228条进行谈判和缔结的协议的主题,
  前一节应不损及成员国同国际机构谈判和缔结国际协定的权限。’E——第五部分‘共同体的机构’
  (39)第137条 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37条 欧洲议会由组成共同体的各国人民的代表组成,行使本条约所赋予的权力。’
  (40)第138条第3节由下述代替:
  ‘3.欧洲议会应草拟依据一项统一的程序在所有成员国中进行直接普选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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