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个无内部边境的区域中获得充分的利益,共同体应致力于在交通、通讯和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内建立和发展跨欧网络。
2. 在开放的和竞争的市场体制框架范围内,共同体的行动应以促进国家网络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兼容以及加入这种网络为目的。它特别应考虑岛屿、内陆和边缘地区同共同体中心地区间的联系的需要。
第129条C款 1. 为了实现第129条B款中所述目标,共同体:——应确立一系列的包括跨欧网络领域内拟议中的措施的目标、优先次序和范围的指导方针:这些指导方针应指出一些具有共同利益的工程项目;——应实施确保网络特别是在技术标准化领域内的网络的相互兼容性所必需的任何措施;——在成员过出资进行上一节指导方针框架内指出的具有共同利益的工程项目中,可以在金融上对成员国进行支持,特别是通过可行性研究、贷款担保和利率补贴;共同也可以通过依据130条D款最晚在1993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的“聚合基金”为成员国在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内的专项项目提供资金。
共同体的活动应考虑工程项目的潜在的经济活力。
2. 成员国应同委员会联系协调它们国家一级的政策,如果这些政策对完成129条B款提出的工程项目可能有重大影响。委员会在与成员国密切合作下可就促进这种协调提出一切有用的倡议。
3. 共同体可以决定同第三国就促进相互有利的工程项目以及确保网络的相互兼容性进行合作。
第129条D款 第129条C款第1节中所述的指导方针应由理事会依据第189条B款中所述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地区委员会协商后,正式通过。
同某成员国领地有关的指导方针和具有共同利益的工程项目应获得有关成员国的同意。
理事会依据第189条C款确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地区委员会协商后,通过第129条C款第1节中提出的其它措施。
第13章 工业
第130条 1. 共同体和成员国应确保共同体工业具有竞争力所必要的条件的存在。
为此目的,同开放的和竞争的市场体制向一致,它们的活动应旨在:——加速调整产业的结构变化;——鼓励共同体范围内有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创立和发展的环境的形成;——鼓励有利于企业间合作的环境的形成;——扶持更好地发掘工业潜力的创造发明、研究和技术开发政策。
2. 成员国应在同委员会保持联系的前提下相互协商以及,一旦需要,应协调它们间的活动。委员会可以提出任何有用的创议以促进这种协调。
3. 共同体应通过依据本条约其它条款采取的政策和行动促进第1节确定的目标的实现。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以及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以一致同意,可以决定采取特定的措施支持成员国为实现第1节确定的目标而采取的行动。
本章不得成为共同体实施任何可能导致竞争扭曲的措施的根据。
第14章 经济和社会的凝聚
第130条A款 为了促进其全面的协调发展,共同体应发展和执行可导致其经济和社会凝聚加强的行动。
特别是共同体应致力于减轻各地区的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以及最不利地区(包括农业地区)的落后程度。
第130条B款 另外,成员国应以实现第130条A款确定的目标为方向执行它们的经济政策并协调这些政策。共同体政策与行动的制定与实施和内部市场的完成应考虑第130条A款确定的目标并应有助于它们的实现。共同体还应通过其结构基金(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指导部分;欧洲社会基金;欧洲地区发展基金)、以及欧洲投资银行和其它现有金融手段所采取的行动支持这些目标的实现。
委员会应就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凝聚所取得的进展以及本条款规定的各种措施的有助于这种进展的程度,每三年向欧洲议会、理事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地区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如果需要,该报告应附有适当的建议。
如果必须采取基金之外的特定行动并且不损及共同体其它政策框架内决定的措施,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地区委员会协商之后,以一致同意采取这样的行动。
第130条C款 欧洲地区发展基金旨在通过参与落后地区的发展和结构调整以及正在衰退的工业区的转变,来帮助纠正共同体内的主要的地区不平衡。
第130条D款 在不损及第130条E款的前提下,理事会经委员会建议并获得欧洲议会的批准以及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与地区委员会协商之后,应以一致同意确定可以包括基金的归类在内的,结构基金的任务、优先目标和组织结构。理事会还应按照同样的程序确定所适用的一般规则和为确保它们的有效性和各种基金相互之间以及同其它现有金融手段之间的协调所必需的一般规定。
理事会应依据同样的程序在1993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一个“凝聚基金”为环境领域的项目以及交通基础设施领域跨欧网络提供财政帮助。
第130条E款 与欧洲地区发展基金有关的决定的实施应由理事会依据第189条C款确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和地区委员会协商后予以执行。
第43条和第125条应分别继续适用于欧洲农业指导与保障基金——指导部分和欧洲社会基金。
第15章 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130条F款 1. 共同体应树立加强共同体工业的科学与技术基础的目标并促进其更有国际竞争力,同时促进本条约其它章节发挥效能所需的所有的研究活动。
2. 为此目的,共同体应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鼓励包括中小型企业在内的企业、研究中心和大学的高质量研究与技术开发活动;它应支持它们之间的协作努力,特别是通过开放国家公共合同、共同标准的确立以及清除这种协作的法律和财政障碍,使企业能充分开发内部市场的潜力。
3. 本条约范围内所有的包括示范项目在内的研究与技术开发领域内的共同体活动应依据本章制定的规定予以决定并实施。
第130条G款 在执行这些目标过程中,共同体应完成下述活动,以补充成员国所采取的活动:
(A)通过促进与企业、研究中心和大学的合作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合作,实施研究、技术开发和示范计划;
(B)促进共同体在研究、技术开发和示范领域同第三国和国际组织的合作;
(C)普及和优化共同体研究、技术开发和示范活动的成果;
(D)促进共同体内研究人员的培训和流动。
第130条H款 1. 共同体和成员国应协调它们的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以便确保国家政策和共同体政策的相互一致。
2. 在同成员国保持紧密合作的前提下,委员会可以提出任何有用的创议以促进第1节中所述的协作。
第130条I款 1. 一项确定共同体所有活动的多年框架规划应由理事会在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依据第189条B款确定的程序予以采纳。理事会根据第189条B款程序采取的行动都应取得一致同意。
框架规划应:——确立第130条G款规定的活动所要达到的科学与技术目标并确定相应的优先次序;——指明这类活动的大致轮廓;——确定共同体财政上参与该框架规划的总体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