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帮助委员会完成此次任务的专门委员会协商,并在理事会可能向它发出的指令范围内进行这项工作。
第228条中相应条款应予以实施。
4. 在行使本条款所赋予的权力时,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采取行动。’
(29)第114条应予以取消。
(30)第115条应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15条 为了确保各成员国依据本条约所采取的商业政策措施的执行不遭受贸易扭曲的阻挠,或这种措施间的差异在一个或更多成员国引致经济困难时,委员会应推荐成员国间必要的合作方法。作不到这一点时,委员会可以授权成员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决定其条件和细则。
如遇紧急情况,成员国应要求委员会授权其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委员会应尽快作出决定;有关成员国应将这些措施通知其他成员国。委员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决定有关成员国修改或取消这些措施。
在选择这些措施时,应优先采用那些对共同市场发挥作用干扰最少的措施。’
(31)第116条应取消。
(32)在第三部分,第三编的标题应由下述代替:
‘第八编 社会政策、教育、职业培训及青年’
(33)第118条A款第2节的第2段应由下述代替:
‘2.为了有助于实现第1段确立的目标,依据第189条C款确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理事会应以指令的形式依据各成员国获得的条件和技术规则,确定逐步落实的最低限度要求。’
(34)第123条应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23条 为了增加内部市场内工人的就业机会并从而提高生活水平,兹在下列规定的范围内设立一项欧洲社会基金;它的宗旨是使工人在共同体内就业更加容易以及提高他们在地域上和职业上的流动性,特别是通过职业培训和再培训,使他们更易于适应工业变化和生产体制的变化。’
(35)第125条应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125条 依据第189条C款制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理事会应通过关于欧洲社会基金实施的决定,’
(36)第126条、127条和128条应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三章 教育、职业培训和青年
第126条 1. 共同体应在完全尊重成员国在教学内容和教育体制组织的责任心以及他们的文化及语言差异的同时,通过鼓励成员国间的合作及在必要的时候支持并补充他们的活动,帮助质量教育的发展。
2. 共同体的活动应致力于:——发展教育的欧洲化,特别是通过成员国语言的教授和普及;——促进学生和教师的流动,特别是通过促进学位证书和学习期限的学术互认;——促进教育机构的合作;——发展成员国教育体制方面有共同性问题的信息和经验交流;——青年交流和社会教育教员交流的发展;——促进远距离教育的发展。
3. 共同体和成员国应促进同第三国和与教育有关的国际组织,特别是欧洲委员会的合作。
4. 为了有助于实现本条款所制定的目标,理事会应:——依据第189条B款确定的程序,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及地区委员会协商后,采取鼓励措施,但不包括成员国法律和规章的任何协调。——经委员会建议以特定多数表决,提出建议。
第127条 1. 共同体应实施一项支持和补充成员国行动的职业培训政策,与此同时,完全尊重成员国在职业培训内容和组织方面的责任。
2. 共同体的行动应致力于:——便于适应产业变化,特别是通过职业培训和再培训;——改进初始和后继的职业培训以利于劳工市场的职业一体化和重新一体化;——便于接受职业培训及鼓励教员和受训人员,特别是青年人的流动;——促进教育及培训机构同企业间的培训合作;——发展成员国培训体制间就共同性问题的信息和经验交流。
3. 共同体和成员国应鼓励同第三国及与职业培训有关的国际组织的合作。
4. 依据第189条C款确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理事会应采取帮助实现本条款确定的目标的措施,但不包括成员国法律和规章的任何协调。
(37)补充下述条款:
‘第九编 文化
第128条 1. 共同体应协助促进成员国文化繁荣,在尊重成员国民族和地区文化差异的同时突出共同文化传统。
2. 共同体的活动应以促进成员国间的合作为目的,如果必要,在下述领域支持和补充他们的活动:——促进对欧洲人民文化和历史的了解和传播;——保存和保护具有欧洲意义的文化传统;——非商业性的文化交流;——艺术和文学创作,其中包括视听部门。
3. 共同体和成员国应积极促进同第三国及文化领域的国际组织特别是欧洲委员会的合作。
4. 共同体应在依据本条约其它条款采取的行动中将文化方面的问题考虑进去。
5. 为了有助于实现本条款确定的目标,理事会:——依据第189条B款确定的程序并同地区委员会协商后,应采取鼓励措施,但不包括成员国法律和规章的任何协调。在第189条B款制定的整个程序中,理事会应以一致同意采取行动。——经委员会建议,以一致同意通过建议。’
(38)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七编由下述代替:
‘第五编 公共健康
第129条 1. 共同体应通过促进成员国间的合作,及如果必要,对他们的活动给予支持,致力于保障高水平的人类健康保护。
通过促进对疾病起因和传播的研究以及健康信息和教育的研究,共同体的活动应指向疾病的预防,特别是主要的病源,其中包括对毒品的依赖。
健康保护的要求应成为共同体其他政策的组成部分。
2. 通过同委员会的联络,成员国应在第1节确定的领域内协调他们之间的政策和规划。通过同成员国保持密切的联系,委员会可以提出任何旨在促进这种协调的有用的倡议。
3. 共同体和成员国应促进同第三国及公共健康领域的国际组织的合作。
4. 为了有助于实现本条款确定的目标,理事会:——依据第189条B款确定的程序,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及地区委员会协商后,应采取鼓励的措施,但不包括对成员国法律和规章的任何协调;——经委员会建议以特定多数同意通过建议。
第六编 消费者保护
第129条A款 1. 共同体应致力于获得高水平的消费者保护,通过:
(A)在完善内部市场的范围内,依据第100条A款采取的措施;
(B)支持和补充成员国所执行的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以及为消费者提供足够信息等政策的专门行动。
2. 依据第189条B款确定的程序并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协商后,理事会应采取第1节(B)段确定的行动。
3. 依据第2节采取的行动不阻止任何成员国保持或实行更为严厉的保护措施。这种措施必须同本条约保持一致。这些措施应告知委员会。
第12章 跨欧网络
第129条B款 1. 为了有助于实现第7条A款和第130条A款确定的目标以及使联盟公民、经济经营者们和地区的及地方的集团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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