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士担任。
他们的任期是八年,不得连任。
只有成员国国民才有资格成为执行局的成员。
第109条B款 1. 理事会主席和一位委员会成员可以出席ECB管理理事会的会议,但无表决权。理事会主席可以向ECB管理理事会提交动议供审议。
2. 在理事会讨论有关ESCB目标和任务的事务时,ECB主席应被邀请出席理事会的会议。
3. ECB应向欧洲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以及欧洲理事会提交一份关于ESCB的活动和前一年及当年的货币政策的年度报告。ECB主席应将这份报告提交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它们可能以此为基础举行一般性的辩论。
应欧洲议会的要求或根据ECB主席和执行局自己的倡议,欧洲议会的主管委员会将听取ECB主席和执行局的其他成员的陈述。
第109条C款 1. 为了促进成员国政策的协调以使内部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兹建立一个具有咨询地位的货币委员会。
它具有下列任务:
——监视成员国和共同体的货币和财政状况及成员国的一般支付制度,并就此经常向理事会和委员会报告;
——应理事会或委员会的要求或根据其自己的倡议,向这些机构发表意见;
——在不损及第151条的前提下,帮助理事会在第73条F款、G款,第103条2节、3节、4节和5节,第103条A款,第104条A款、B款、C款,第109条E款2节,第109条F款6节,第109条H款,第109条I款,第109条J款2节以及第109条K款1节中的准备工作;
——至少每年一次,检查执行本条约和理事会通过的措施所导致的资本流动和支付自由的状况;检查应包括与资本流动和支付有关的所有措施;货币委员会应向委员会和理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成员国各指定两名货币委员会成员。
2. 在第三阶段开始时,应建立一个经济和财政委员会。依据第一节建立的货币委员会应解散。
经济和财政委员会有下列任务:
——应理事会或委员会的要求,或主动地向这些机构陈述意见;
——监视成员国和共同体的经济和金融状况并经常向理事会和委员会报告,特别是报告关于与第三国和国际机构的金融关系;
——在不损及第151条的前提下,帮助理事会准备在第73条F款,第73条G款,第103条第2节、第3节、第4节和第5节,第103条A款,第104条A款、B款,第104条C款,第105条第6节,第105条A款第2节,第106条第5节和第6节,第109条,第109条H款,第109条I款第2节和第3节,第109条K款第2节,第109条L款第4节和第5节中所指出的工作,以及完成理事会交给它的其它咨询和准备任务;
——至少每年一次,检查作为执行本条约和理事会正式通过的措施结果的资本流动和支付自由的状况;检查应包括与资本流动和支付有关的所有措施;本委员会应向委员会和理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成员国、委员会和ECB各最多指定两名本委员会成员。
3. 经员会建议并同ECS和本条款所述委员会协商后,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同意,制订有关经济和金融委员会组成的详细条款。理事会主席应将这样的决定报告欧洲议会。
4. 除了第2节中确立的任务,如果并且只要有第109条K款和第109条L款中规定的豁免成员国,该委员会应监视那些成员国的货币和财政状况以及一般支付制度并就此定期向理事会和委员会提交正式报告。
第109条D款 对于第103条的14节、除第14节之外的104条C款、109条、109条J款、109条K款及第109条L款第4节及5节范围内的事务,理事会或某个成员国可以要求委员会提交一份建议或提案,委员会应审查这一要求并将结论毫无延误地提交理事会。
第四章 过渡条款
第109条E款 1. 实现经济和货币联盟的第二阶段应从1994年1月1日开始。
2. 在此之前,
(A)每个成员国应:
——在必要时,在不损及第73条E款前提下采用适当的措施实施第73条B款及第104条和104条A款第1节中确定的禁律。
——如果必要,为进行第B段中规定的评估,采纳旨在保障实现经济和货币联盟所需的持续趋同,特别是关于价格稳定和健康的公共财政的多年规划。
(B)在委员会报告的基础上,理事会应评估关于经济和货币趋同化的进展,特别是关于价格稳定和健康的公共财政以及有关内部市场的共同体法的实施进展情况。
3. 第104条、104条A款第1节、104条B款第1节和不包括第1、第9、第11及第14节的第104条C款中的规定应从第二阶段起开始实施。
第103条A款第2节,第104条C款第1节、第9节和第11节,第105条,第105条A款,第107条,第109条,第109条A款、B款和第109条C款第2节及第4节应从第三阶段起开始实施。
4. 在第二阶段,成员国应努力避免过大的政府赤字。
5. 依据第108条,第二阶段期间每个成员国应适时地开始实现其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进程。
第109条F款 1. 在第二阶段开始时,建立欧洲货币机构(以下称之为“EMI”)并开始工作;它具有法人资格并由一个理事会指导并管理,该理事会由一位主席和国家中央银行行长——其中之一为副主席,组成。
主席应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级根据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委员会(以下称之为“行长委员会”)或EMI理事会的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协商后,以一致意见指定。主席应从有名望并具有货币或银行事务专业经验的人中选择。只有成员国国民才可以成为EMI主席。EMI理事会指定副主席。
本条约附录中的议定书中有EMI的章程。
行长委员会在第二阶段开始时解散。
2. EMI应:——加强国家中央银行间的合作;——以保障价格稳定为目的,加强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协调;——监督欧洲货币体系的运转;——就国家中央银行权限内的问题及影响金融机构和市场稳定的问题进行协商;——接管将解散的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的任务;EMI章程规定了解散的程式;——促进ECU的使用及监视其发展,其中包括ECU清算机制的顺利运行。;
3. 为了准备第三阶段,EMI应:——准备第三阶段实施单一的货币政策所必需的工具和程序;——在需要时,促进在其权限范围内指导统计的收集、编辑和分类的规则和作法的协调。——准备国家中央银行在ESCB框架内运行操作的条例;——提高跨国界支付的效率;——监督管理ECU钞票的技术准备工作。
最晚在1996年12月31日,EMI应详细说明ESCB完成其第三阶段的任务所必需的规章、组织和逻辑框架。该框架应在ECB成立之日提交给ECB以做出决定。
4. EMI经理事会成员2/3多数同意可以:——就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的总方针以及每个成员国所采取的有关措施的基本方针提出意见或建议;——向成员国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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