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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2)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2)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22:48 

 
  14. 本条约附录中关于过度赤字程序的议定书陈述了实施本条文所述程序的其他规定。
  理事会应经委员会的提议并同欧洲议会和ECB协商之后,以一致同意采纳适当的条款以取代所述议定书。
  除本节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的外,理事会应在1994年1月1日以前,经委员会提议并同欧洲议会协商之后,以特定多数表决制定所述议定书条款的实施的详细规则和定义。
  
   第二章 货币政策
  第105条 1. ESCB的基本目标是保持价格稳定,在不损及价格稳定目标的前提下,ESCB应以有利于达到第2条确定的共同体目标为目的,支持共同体的一般经济政策。ESCB应依照有益于资源的有效分配的自由竞争的开放市场经济的原则以及第3条A款确定的原则行事。
  2. ESCB的基本任务是:
  ——制定和执行共同体的货币政策;
  ——经营同第109条相符的外汇业务;
  ——保有并管理成员国的官方外汇储备;
  ——促进支付体系的规则运作。
  3. 第2节第3款应不损及成员国政府保有和管理周转外汇余额。
  4. 应同ECB商议:
  ——任何拟议中的涉及ECB权限的共同体行动;
  ——成员国涉及ECB权限的任何立法草案,但以理事会根据106(6)条规定的限度和条件为限。
  ECB可以向适当的共同体机构或实体或成员国就它权限范围内的事务提出意见。
  5. ESCB应帮助审慎监督信贷机构和稳定金融体系的主管当局顺利执行政策。
  6. 经委员会建议并同ECB协商及欧洲议会同意后,可以以一致同意通过授与ECB关于审慎监督信用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保险单位)政策的特别任务。
  第105条第A款 1. ECB具有在共同体内批准货币发行的全部权力,ECB和国家中央银行可以发行这种货币。在共同体内,只有ECB和国家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才具有法币的地位。
  2. 成员国可以在ECB批准的发行量内发行辅币。依照第189条第C款中的程序并同ECB协商后,理事会可以在允许辅币在共同体内稳定流通的必要限度内,采取措施协调所有将要进入流通的辅币的面值单位和技术规范。
  第106条 1. ESCB由ECB和国家中央银行组成。
  2. ECB具有法人资格。
  3. ESCB由ECB的决策机构管理理事会和执行局管理。
  4. 在本条约附录的议定书中制定了ESCB的章程。
  5. ESCB章程的第5条第1节、第2节、第3节,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1节,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32条第2节、第3节、第4节,第32条第6节,第33条第1节第1段及第36条可以由理事会或者经ECB建议并同委员会协商后以特定多数,或者经委员会建议并同ECB协商后以一致同意予以修改。两种情况都需获得欧洲议会的同意。
  
  6. 或经委员会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及ECB协商后,或经ECB建议并同欧洲议会和委员会协商后,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同意通过ESCB章程的第4条、第5条第4节、第19条第2节、第20条、第28条第1节、第29条第2节、第30条第4节及第34条第3节中的规定。
  第107条 在行使其权力和执行本条约和ES-CB章程赋与的任务履行义务时,ECB、国家中央银行或它们的决策机构的任何成员都不应从共同体机构或组织、从任何成员国政府或从任何其他组织寻求或接受指示。共同体机构和组织以及成员国政府有责任尊重这个原则,并且不谋求对ECB决策机构或国家中央银行的成员在他们执行任务时施加影响。
  第108条 最晚在ESCB建立的那一天,每个成员国都应确保包括其国家中央银行章程在内的国内立法同本条约和ESCB的章程相适应。
  第108条A款 1. 为了完成赋于ESCB的任务,依据本条约的规定及在ESCB章程确定的条件,ECB应:
  ——在执行ESCB章程第3条第1节第1段、第19条第1节、第22条和第25条第2节确定的任务的必要限度内和在第106条第6节中所提到的理事会将会制定的规则规定的情况下,制定规则;
  ——采取必要的决定以完成本条约和ECSB章程授予ESCB的任务;
  ——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
  2. 规则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它应在整体上具有约束力并直接地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建议及意见没有约束力。
  决定对该决定的对象有着全部的约束力。
  第190条至第192条适用于ECB作出的规则和决定。
  ECB可以作出公布其决定、建议和意见的决定。
  3. 在理事会依据第106条第6节制定的程序所通过的限度内和条件下,ECB有权力对没有按其规则和决定承担责任的企事业征收罚款或分期罚款。
  第109条 1. 作为第228条的豁免,经ECB或委员会的建议,就力争达到一种与价格稳定目标相一致的共识与ECB磋商后,以及同欧洲议会协商后,依据第3条确定安排的程序,理事会可以以一致同意就汇率体制中ECU与非共同体货币的关系缔结正式协定。经ECB或委员会的建议,和就价格稳定的目标同ECB磋商达成意见一致后,理事会可以以特定多数同意采纳、调整或放弃汇率体系中ECU的中心汇率。理事会主席应将ECU中心汇率的确定、调整或放弃通知欧洲议会。
  2. 在缺乏第1节所述同一个和多个非共同体货币的汇率体系情况下,经委员会建议并同ECB协商后,或经ECB建议,理事会将以特定多数同意,确定对于这些货币的汇率政策的总方针。这项方针应不损及ESCB保持价格稳定的基本目标。
  
  3. 作为第228条的豁免,当共同体需要同一个或多个国家或国际机构就货币或外汇领域事务谈判协议时,经委员会建议并同ECB协商后,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作出谈判或缔结协定的安排的决定。这些安排应确保共同体以一个声音说话。委员会应参加全部谈判。
  依据本节缔结的协议对共同体机构、对ECB和成员国有约束力。
  4. 除第1节规定的以外,经委员会建议并同ECB协商后,理事会应以特定多数同意决定共同体对经济和货币联盟有特殊关系的问题在国际上的态度,及以一致同意表决遵照第103条和第105条规定的权力分配决定其代表。
  5. 在不损及共同体权限和共同体有关经济和货币联盟的协议的前提下,成员国可以同国际组织谈判并缔结国际协议。
   第三章 机构条款
  第109条A款 1. ECB的管理理事会由ECB执行局成员和国家中央银行行长组成。
  2. (A)执行局由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四名成员组成。
  (B)执行局的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员应由成员国政府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级上,根据理事会的建议,在同欧洲议会和ECB管理理事会商议后,以一致意见选择在货币或银行事务方面有公认地位和专业经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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