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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22:47 

 
  【标  题】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2.02.07
【发布部门】 马斯特里赫特
全文 
   比利时国王陛下
   丹麦女王陛下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统
   希腊共和国总统
   西班牙国王陛下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
   爱尔兰总统
   意大利共和国总统
   卢森堡大公殿下
   荷兰女王陛下
   葡萄牙共和国总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陛下 
  决心把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欧洲一体化进程推向一个新阶段;
  考虑到结束欧洲大陆分裂的历史重要性和创立未来欧洲建设坚实基础的需要;
  坚持对自由原则、民主原则和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原则以及法制原则的信念;
  愿意在尊重他们的历史、文化和传统的同时加深他们人民间的团结;
  愿意进一步增强机构职能的民主性和效率,以便使其能够在一个单一的组织机构内更好地完成所赋予的任务;
  决心实现他们经济的强大和同步发展并依据本条约的规定建立一个包含一种单一及稳定的货币的经济和货币联盟;
  决定在完善内部市场、加强团结和环境保护范围内,为了他们人民的目的,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并实行确保其他领域进步同经济一体化相适应的政策;
  决心建立他们国家国民共同的公民身份;
  决心实行一项包括最终构建共同防务政策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这种政策可能在一定时间后导致共同防御,从而增强欧洲的同一性和独立性,以便促进欧洲和世界的和平、安全及进步;
  通过本条约引入关于司法和国内事务的规定,在保障他们人民和国家安全的同时,重新肯定促进人员自由流动的目标;
  决心继续在欧洲人民之间建立一个更为紧密的联盟的进程,在这个进程中一切决定的作出应依据从属原则尽可能地与全体公民紧密联系;
  鉴于促进欧洲一体化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决定建立欧洲联盟,并为此特指定以下人员为他们的全权代表:(略)
  上述全权代表互相交换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编 共同条款
  第A条 通过本条约,缔约国各方在它们之间建立一个欧洲联盟,本文以后简称为“联盟”。
  本条约标志着在欧洲人民之间建立一个更为紧密的联盟的进程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一切决定的作出将尽可能与公民紧密联系。
  联盟应以欧洲共同体为基础,由本条约所确立的政策和合作形式予以辅助。它的任务是,以揭示团结和一致的方式,整合成员国间及它们的人民之间的关系。
  第B条 联盟确立下列目标:
  ——通过加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和建立经济和货币联盟,包括最终引入本条约规定的单一货币,特别是通过建立一个没有内部疆界的区域,促进经济和社会平衡和持续的进步。
  ——特别通过实行一项可能在一定时间后导致共同防务的其中包括最终实现共同防务政策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表明其同一性;
  ——通过联盟公民身份的引入,加强对其成员国国民之权力和利益的保护;
  ——发展在司法和国内事务的紧密合作关系;
  ——保持完全的集体一致,并以此为基础,按照第N条第2节所确定的程序,考虑本条约所引入的合作政策和形式在何种程度上需要修改,以确保共同体机制和机构的有效性。
  本条约所确定的联盟目标依据本条约所确定的条件和时间表,尊重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条B款界定的从属原则予以实现。
  第C条 联盟由一个单一的组织系统为之服务,该组织系统应在尊重和基于集体一致的同时确保为达到目标所进行的活动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联盟特别应确保包括其对外关系、安全、经济和发展政策的一致性。理事会和执委会负责保证这种一致性,在它们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保证这些政策的实施。
  第D条 欧洲理事会应为联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原动力和确定其总的政治方针。
  欧洲理事会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和委员会主席共同组成,由成员国外交部长和一名委员会委员予以协助。欧洲理事会一年应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担任理事会主席国的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会议主席。
  每次会后欧洲理事会都应向欧洲议会提交一份报告并且提交联盟进展的年度报告。
  第E条 欧洲议会、理事会、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应一方面在欧洲共同体条约及其后修正及补充的条约和文件的条款所确定的条件和规定的目标下,另一方面,在本条约其他条款所确定的条件和规定的目的下行使它们的职权。
  第F条 1.联盟应尊重政府体制以民主原则为基础的各成员国的民族特性。
   2.联盟应以尊重由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署的《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所保证的并源于各成员国的宪法传统的基本权利,作为共同体的总原则。
   3.联盟应自筹实现其目标和贯彻其政策所必需的资金。
  第二编 为建立欧洲共同体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条款的修订
  第G条 《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应依据本条款的规定作出修改,以建立一个欧洲共同体。
  A——整个条约:(1)“欧洲经济共同体”一词由“欧洲共同体”予以取代。
  B——第一部分“原则”:(2)第2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2条 共同体的任务是,通过建立一个共同市场和一个经济和货币联盟及通过实施与第三条和第三条A款有关的共同政策或活动,在整个共同体内促进经济活动的和谐的和均衡的发展,持续和非通货膨胀性的增长而不影响环境,经济情况的高度同步化,高水平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成员国间经济和社会的聚合与团结。’
  (3)第3条由下述条款代替:
  ‘第3条 为了达到第2条所确立的目标,按照本条约所规定的条件和时间表,共同体的活动应包括:
  (a)在成员国间取消商品进口和出口的关税和数量限制,以及具有同等影响的一切其他措施;
  (b)共同商业政策;
  (c)一个以在成员国间消除了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障碍为特点的内部市场;
  (d)第100条第C款所规定的关于内部市场人员进入和流动的措施;
  (e)农业和渔业领域内的共同政策;
  (f)运输领域的共同政策;
  (g)确保内部市场的竞争不被扭曲的体系;
  (h)共同市场发挥作用所要求的成员国法律趋于近似;
  (i)社会领域的政策,其中包含一项欧洲社会基金;
  (j)加强经济和社会的聚合;
  (k)环境领域的政策;
  (l)加强共同体工业的竞争能力;
  (m)促进研究和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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