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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22:43 

 
  附 备 忘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为方便执行协定,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司长纪立德和哈萨克斯坦外交部领事司司长图拉尔别科夫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谅解:
  一、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旅行证件启用之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如持用原苏联的外交、公务或加注“公务”字样的普通护照入、出或通过中国国境,中国政府将按协定第五条的规定免办签证。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发照机关必须在上述护照上标明持照人的国籍。
  二、双方不低于副部长级职位的官员率领的官方代表团和军队不低于正师长级的高级军官率领的军事代表团,因公前往缔约另一方之前,应至少提前七天通过外交途径征得该国的同意或者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本备忘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协定的补充。
  本备忘录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哈萨克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纪立德          别·沙·图拉尔别科夫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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