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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签证手续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签证手续的换文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21:55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签证手续的换文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3.03.04
【实施时间】 1993.04.05
【失效时间】 1993.06.05
【发布部门】 北京
(一)中方去照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双方指定的航空公司代表机构常驻人员和执行协议航班任务的机组人员的签证问题建议如下:
  一、双方驻对方的大使馆发给对方指定的航空公司驻本国代表机构常驻人员及其随任配偶和子女一年多次有效的入境签证。该签证有效期满后,驻在国有关签证机关可根据申请予以延期或重新颁发多次有效签证。
  二、双方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应于每年十一月,向对方驻本国大使馆提交下一年度执行协议航班任务的本国籍全体机组人员名单一式三份。名单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职务、国籍、护照号码和机组人员执照号码。提交名单后,如有变化,需提交补充名单一式三份,内容与原名单相同。提交上述名单六周后,除有异议者外,名单上的机组人员在执行协议航班任务或执行包机和专机任务时可免办签证,凭有效护照和机组人员执照进出对方国境。
  三、双方各自指定的航空公司,如雇用第三国籍人员执行协议航班任务,应另列与第二条内容相同的名单一式三份,提交给对方驻该国大使馆。经征得对方主管机关同意后,此类人员与该国籍机组人员享受同样待遇。
  四、双方机组人员在进入对方国境后,如不能随机出境,须凭有关照会或公函向对方主管机关申请补办签证或停留许可。
  五、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的飞机如在对方境内遇紧急事故,接受国应立即为前往处理事故的人员颁发签证或停留许可。
  六、如一方要求终止本谅解,须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本谅解自另一方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天即行失效。
  上述建议,如蒙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代表本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接到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
               一九九三年三月四日于北京 
  (二)印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外交部(93)部领六字第15号照会,其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照,略)
  大使馆谨确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照会内容。贵部的照会和本复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就此问题所达成的一项谅解,并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第三十一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印)
               一九九三年三月四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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