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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21:16 

 
  【标  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4.03.07
【发布部门】 北京
全文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盖·阿利耶夫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至十一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两国领导人在友好、诚挚、求实的气氛中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之间的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
  根据会谈结果,双方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相信,两国人民相近的历史、文化、风俗和友好联系将为双方发展多方面的紧密合作奠定必要的基础,认为进一步发展双方的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并有利于地区和平与安全。
  二、两国作为友好国家,将按照联合国宪章,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其他国际法准则的基础上发展关系。
  三、双方将在互利和相互信任基础上促进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教、卫生和其他领域的合作关系,并将为此目的签署相应的协议。
  四、双方将共同为巩固国际和平与信任、加强稳定与安全作出努力,并就上述问题经常交换意见和进行磋商。
  五、双方高度重视发展两国议会和议员间的来往,并将促进这一领域的合作。
  六、双方将在打击非法贩毒、恐怖主义、危害航海与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文物走私等有组织的和国际性的犯罪活动方面进行积极合作,并可根据需要签署单独协议。
  七、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为维护民族独立和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承认并尊重阿塞拜疆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九、双方将不参加任何第三国针对另一方的行动或措施。双方承诺,不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和领土上的设施反对另一方。
  十、本声明不涉及第三国的利益,不涉及双方对其他国际条约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塞拜疆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江泽民           盖·阿利耶夫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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