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国际条约 >> 外事外交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21:05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4.04.29
【实施时间】 1994.10.20
【发布部门】 乌兰巴托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鉴于一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对发展两国关系所起的重要作用;
  愿意巩固和加强中蒙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
  深信进一步加强中蒙两国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重申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为此,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第 二 条
  一、缔约双方将就发展双边关系经常进行磋商,以促进两国议会、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地方之间关系的发展。
  二、缔约双方将在政治、经济、贸易、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环保、交通、邮电等领域长期稳定地发展平等互利合作。
  第 三 条
  一、缔约双方将就亚太地区以及共同关心的其他国际问题根据需要进行磋商。
  二、缔约双方将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间合作关系的发展,推动地区及世界性紧迫问题的解决。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不参加任何针对对方的军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国缔结任何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条约;任何一方均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
  第 五 条
  本条约不涉及缔约双方根据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和参加的多边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第 六 条
  本条约长期有效,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条约进行补充或修改。缔约任何一方可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在乌兰巴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蒙古国代表
         李鹏             彭茨克·扎斯莱
        (签字)              (签字) 



 
 
  • 上一条法律:
  •  
  • 下一条法律: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以色列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最新热点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领事…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领事条约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