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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21:04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4.06.06
【实施时间】 1994.06.06
【发布部门】 北京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促进中阿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确信双方就两国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有助于增进相互了解和密切两国之间的关系,为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外长和副外长级以及其他级别上就双边关系的发展、实施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双边协议的情况、寻求促进两国合作的新的途径及方式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磋商可轮流在两国举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如有特殊需要,应一方的要求,并经另一方同意后,双方代表可在任何时候举行会晤。
  第二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合作,推动两国议会、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经济单位和地方之间的直接往来。
  第三条
  两国外交部可相互介绍本部的工作经验和方法。两国大使馆可请求对方外交部就有关问题介绍其立场和看法。
  第四条
  两国驻第三国、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机构,以及两国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将加强联系、交流信息,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第五条
  双方将支持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之间签订的条约和协定,以及商谈和签署有关双边合作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根据本议定书商议派遣的代表团或代表所需的国际旅费和行李费由派出一方负担;在接受国境内停留期间的住宿、用膳及与访问有关的交通费由接待一方负担。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六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六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尔巴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戴秉国        阿里扬·斯塔罗瓦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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