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国际条约 >> 外事外交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确认以前所签的有关条约、协定仍然有效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确认以前所签的有关条约、协定仍然有效的换文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20:41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确认以前所签的有关条约、协定仍然有效的换文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4.11.22
【发布部门】 北京
(一)斯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使馆:
  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使馆致意,并谨通报如下: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在布拉迪斯拉发举行专家会谈期间,双方一致认为,根据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族议会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日声明精神,斯洛伐克共和国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为自主、主权、独立国家,继续执行捷克与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为缔约一方的双边条约。在斯洛伐克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国关系中,本照会附件清单所列二十个双边条约仍然有效。 
     顺致
 崇高敬意
                    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
                        于布拉迪斯拉发 
  附件清 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电信协定 
                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邮政协定 
                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 
                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一九五二年五月六日于北京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关于互免签证费协议 
              一九五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外交、公务和特别护照签证协议 
                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一日于布拉格
                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九日于布拉格 
  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关于勾销两国一九四五年五月九日前所产生的债务的换文 
                一九五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于北京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和关于成立中国捷克斯洛伐克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议定书 
                一九八四年七月六日于北京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一日于布拉格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于布拉格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长期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运输邮电部铁路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于布拉格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领事条约 
                一九八八年九月五日于北京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标准计量局关于技术标准化、计量和质量控制合作协议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于布拉格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外交部合作议定书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于北京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四日于北京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政府海关事务合作协定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于布拉格 
  (二)中方复照
  斯洛伐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斯洛伐克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斯洛伐克共和国外交部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共和国大使馆的来照,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原捷克斯洛伐克签订的下述条约、协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之间仍然有效(内容同对方来照,略——编者)。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 上一条法律:
  •  
  • 下一条法律: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以色列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最新热点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领事…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领事条约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