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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修正中乌互免签证协定的换文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4.11.23
【发布部门】 北京
(一)乌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乌克兰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乌克兰政府建议对乌、中两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作如下补充:
在乌克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公务旅行签证的协定第一条第一款列举的乌克兰公民和中国公民所持护照中增加海员证。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本国政府同意,则大使馆的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收到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第十天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乌克兰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文
(94)部领六字第131号
乌克兰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乌克兰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乌方来文,略——编者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大使馆上述照会内容,但建议本协议自本复照发出之日起第六十日开始生效。如蒙大使馆代表本国政府对此加以确认,本协议将自该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三)乌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
乌克兰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致意,并谨确认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94)部领六字第131号照会。
乌克兰驻华大使馆代表乌克兰政府确认,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94)部领六字第131号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乌克兰驻华大使馆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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