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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政府关于中国同意瑞士恢复其驻上海总领事馆的换文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5.02.15
【发布部门】 北京
(一)瑞方来文
第17/95号
瑞士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四条征求中国政府同意在上海开设总领事馆,其领区为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
与此同时,大使馆通知外交部,希望该总领事馆于一九九五年四月的最后一个星期瑞士联邦委员兼外交部长弗拉维奥·科蒂进行工作访问期间开馆。
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珍贵帮助与合作。
顺致崇高敬意。
瑞士驻华使馆(印)
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
(二)中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瑞士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大使馆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第17/95号照会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瑞士联邦政府恢复其驻上海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意瑞士驻上海总领事馆于一九九五年四月的最后一个星期瑞士联邦委员兼外交部长弗拉维奥·科蒂对中国进行访问期间开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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