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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同意新加坡驻上海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同意新加坡驻上海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的换文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20:32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同意新加坡驻上海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的换文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5.02.20
【发布部门】 北京
(一)新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新加坡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荣幸提及我馆1991年10月5日BEJ/47/91号照会和外交部1991年10月25日复照确认新中两国政府就新加坡在上海设领达成的谅解。
  新加坡大使馆谨通知外交部,新加坡共和国政府根据上述照会达成的谅解,提议驻上海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新加坡大使馆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新加坡大使馆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二)中方复文 
 新加坡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新加坡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了贵馆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第BEJNO:11/95号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通知大使馆,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新加坡驻上海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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