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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格方在中国设立大使馆之前先在北京开设商务代表处的换文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5.07.14
【实施时间】 1995.07.14
【发布部门】 第比利斯
(一)格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共和国使馆大使
李景贤先生阁下
阁下:
1.我荣幸地提及基于发展两国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关系,特别是经贸关系的良好愿望,根据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共和国建交公报和一九九三年六月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协定第八条,建议格方在中国设立大使馆之前,先在北京开设商务代表处。
2.尼格洛兹·拉夫连季耶维奇·古里阿什维里为格鲁吉亚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代表处商务代表。
3.格鲁吉亚共和国商务代表和一名副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4.格鲁吉亚共和国在中国开设大使馆之后,该商务代表处将作为大使馆的一个组成部分,改名为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本建议,则本照会及阁下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格鲁吉亚共和国外交部长
齐克瓦伊泽(签名)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于第比利斯
(二)中方复文
格鲁吉亚共和国外交部长亚历山大·齐克瓦伊泽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的来照,内容如下:(内容同格方来文,略——编者注)
我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阁下来照中的建议,本照会及阁下的来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李景贤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四日于第比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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