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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所签条约、协定进行清理的换文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5.11.20
【实施时间】 1995.11.20
【发布部门】 北京
(一)中方去文
(95)部条字第472号
波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波兰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如下:
根据两国外交部代表团于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在华沙就中波两国、两国政府和两国政府主管部门间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签订的条约、协定的清理举行的磋商,下述条约和协定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间失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保健部保健事业合作议定书
(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签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签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部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冶金和机械工业部关于成立中波冶金工业常设工作组的议定书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合作议定书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签订)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波兰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将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于北京
(二)波方来文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波兰共和国驻北京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以波兰共和国政府的名义谨确认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95)部条字第472号照会的如下内容:(内容同中方去文,略——编者注)
波兰共和国大使馆谨通知:大使馆对上述内容表示同意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建议,即上面谈到的照会和本复照构成一项协议并自即日起生效。
波兰共和国大使馆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以崇高的敬意。
波兰驻华大使馆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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