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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中国与前南斯拉夫之间所签条约进行清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中国与前南斯拉夫之间所签条约进行清理的换文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19:49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中国与前南斯拉夫之间所签条约进行清理的换文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6.08.02
【发布部门】 北京
(一)中方去照 
 克罗地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克罗地亚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两国专家代表团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在北京举行的磋商结果,建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原南斯拉夫签订的下列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之间仍然有效。这些条约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执行委员会关于互免国际旅客和(或)货物海洋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日于北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兽医合作协定 
                 一九七九年三月二日于北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协定 
              一九八○年六月六日于贝尔格莱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事条约 
                 一九八二年二月四日于北京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日于北京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议会执行委员会海关事务合作协定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于贝尔格莱德 
  如果上述建议对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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