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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加蓬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加蓬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19:45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加蓬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6.08.22
【实施时间】 1997.07.01
【发布部门】 北京
中方复照 
 加蓬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加蓬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第0631/AMBARG/BEIJ号来照,内容如下:
  “加蓬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加蓬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加蓬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加蓬共和国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缔约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派遣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驻在地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五、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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