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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19:45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6.09.02
【实施时间】 1996.09.02
【发布部门】 北京
中方复照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第NO.40/96号照会,内容如下: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建议,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就相互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在广州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和海南省。
  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爱丁堡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苏格兰和北爱尔兰。
  三、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各自有关法律规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为对方设立总领事馆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中英两国政府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七日于北京签署的在上海和曼彻斯特互设总领事馆协议中的第三条至第九条,应适用于根据本协议设立的总领事馆。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本协议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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