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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就确定双方总领馆领区范围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就确定双方总领馆领区范围的换文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19:44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就确定双方总领馆领区范围的换文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6.09.17
【发布部门】 北京
中方去照 
 缅甸联邦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缅甸联邦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缅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相互设立的总领事馆领区范围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缅甸联邦政府驻昆明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为云南省、四川省和贵州省。
  二、缅甸联邦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驻曼德勒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为曼德勒省、克钦邦和掸邦。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缅甸联邦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缅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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