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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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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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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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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49.08.12
【实施时间】 1950.10.21
【发布部门】 日内瓦
全文
第一部 总 则
第 一 条 尊重本公约
第 二 条 本公约之适用
第 三 条 非国际性之冲突
第 四 条 被保护人定义
第 五 条 适用之限制
第 六 条 适用之开始及终止
第 七 条 特别协定
第 八 条 不得放弃权利
第 九 条 保护国
第 十 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之活动
第 十一条 保护国之代替
第 十二条 和解程序
第二部 居民之一般保护以防战争之若干影响
第 十三条 第二部适用之范围
第 十四条 医院与安全地带及处所
第 十五条 中立化地带
第 十六条 伤者病者
一、一般保护
第 十七条 二、撤退
第 十八条 三、医院之保护
第 十九条 四、停止保护医院
第 二十条 五、医院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六、陆海运输
第二十二条 七、空运
第二十三条 医疗品、食物与衣服之装运
第二十四条 关于儿童福利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家庭信息
第二十六条 离散之家庭
第三部 被保护人之地位与待遇
第一编 对于冲突各方之领土及占领地之共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待遇
一、守则
第二十八条 二、危险地带
第二十九条 三、责任
第 三十条 向保护国及救济组织之申请
第三十一条 禁止强迫
第三十二条 禁止体刑、酷刑等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责任、集体惩罚、掠夺、报复
第三十四条 人质
第二编 在冲突一方领土内之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 离境权
第三十六条 遣返方法
第三十七条 受禁闭人
第三十八条 未被遣返人
一、守则
第三十九条 二、维持生活方法
第 四十条 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四、指定居所
拘禁
第四十二条 五、拘禁或指定居所之原因
自请拘禁
第四十三条 六、程序
第四十四条 七、难民
第四十五条 八、移送他国
第四十六条 限制措施之取消
第三编 占领地
第四十七条 权利之不可侵犯
第四十八条 遣返之特别情形
第四十九条 驱逐出境、移送、撤退
第 五十条 儿童
第五十一条 征募
劳动
第五十二条 工人之保护
第五十三条 禁止破坏
第五十四条 法官及公务人员
第五十五条 居民之食物及医疗供应品
第五十六条 卫生与公共保健
第五十七条 征用医院
第五十八条 精神上之协助
第五十九条 救济
一、集体救济
第 六十条 二、占领国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三、分配
第六十二条 四、个人救济
第六十三条 各国红十字及其他救济组织
第六十四条 刑事法规
一、守则
第六十五条 二、公布
第六十六条 三、主管法庭
第六十七条 四、适用之规定
第六十八条 五、刑罚
死刑
第六十九条 六、由判决中扣除被捕拘禁时间
第 七十条 七、在占领前所犯罪行
第七十一条 刑事程序
一、守则
第七十二条 二、辩护权
第七十三条 三、上诉权
第七十四条 四、保护国之援助
第七十五条 五、死刑判决
第七十六条 被拘留人之待遇
第七十七条 占领终止时移交被拘留人
第七十八条 安全措施
拘禁与指定居所
上诉权 #13第四编 被拘禁人待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十九条 拘禁之场合与使用之规定
第 八十条 民事能力
第八十一条 维持生活
第八十二条 被拘禁人之分别安置
第二章 拘禁处
第八十三条 拘禁处所之位置
拘禁营之标志
第八十四条 分别拘禁
第八十五条 居住、卫生
第八十六条 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
第八十七条 贩卖部
第八十八条 空袭避难所
保护措施
第三章 食物与衣服
第八十九条 食物
第 九十条 衣服
第四章 卫生及医药照顾
第九十一条 医药照顾
第九十二条 健康检查
第五章 宗教、文化与体育活动
第九十三条 宗教义务
第九十四条 娱乐、学习、运动与游戏
第九十五条 工作条件
第九十六条 劳动队
第六章 个人财产及经济来源
第九十七条 贵重物品及个人物品
第九十八条 经济来源与个人帐目
第七章 管理及纪律
第九十九条 拘禁营管理
张贴本公约及命令
第 一百条 一般纪律
第一百零一条 申诉与诉愿
第一百零二条 被拘禁人委员会
一、选举委员
第一百零三条 二、任务
第一百零四条 三、特权
第八章 与外界之关系
第一百零五条 所采措施之通知
第一百零六条 拘禁邮片
第一百零七条 通讯
第一百零八条 寄运救济物资
一、通则
第一百零九条 二、集体救济
第一百一十条 三、豁免邮政及运输费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 特别运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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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 |
| 下一条法律: 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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