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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五十五条的修正案
1973年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五十五条的修正案
来源: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16:24
【标 题】 1973年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和五十五条的修正案
【分 类】 外事外交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73.05.22
【实施时间】 1977.02.03
全文
第三十四条
总干事应编制并向执委会提出本组织财政收支报告及概算。
第五十五条
总干事应编拟并向执委会提出本组织的预算和概算。执委会应对此项预算和概算进行审查,并附上建议,一并提交卫生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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