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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审计准则

国际审计准则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16:01 

 
,确定审计范围。
  ·06 单位的一切方面,凡与被审核的财务报表有关者,必须恰当地组织在审计范围之内。为了对财务报表作出评语,审计人员必须充分地明确:基础性的会计记录和其他来源的资料中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可靠,是否足以成为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在作出评语时,审计人员还必须断定有关信息是否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地反映。
  ·07 审计人员依据下列各点来衡量主要的基础性的会计记录和其他来源的资料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可靠和是否充分:
  (1)对会计制度和需要作为依据的内部控制,必须进行研究和评价,测试这些内部控制,以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范围和时间,以及
  (2)审计人员在特定情况认为适宜时,对于会计事项和帐户余额,可进行其他测试、查询和别的检查程序。
  ·08 审计人员用下列办法,确定有关的信息是否得到恰当表达:
  (1)将财务报表同基础性的会计记录和其他来源的资料相比较,了解其中记载的业务和事项是否得到恰当的概括,以及
  (2)研究经理人员在编制报表中所作的判断。为此,审计人员要估量会计政策的选择及其一贯的运用情况,信息的分类方式,以及表达的恰当性。
  ·09 审计人员的整个工作过程自始至终都要通过判断。例如,决定审计程序的深广度,衡量经理人员在编制财务报表中所作的判断和估计的合理程度。而且审计人员所能得到的证据很多是说服性的,而不是结论性的。由于上述原因,审计难以做到绝对的肯定。
  ·10 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作出评语时所应用的程序,要做到合理地保证财务报表在一切重要方面都能恰当表述。由于审计工作的测试性质和其他固有的局限性,以及任何一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的局限性,甚至有些重要的反映失实,可能未曾发现,所以风险总是免不了的。但是当发现有任何迹象表明错误和弊端可能已经发生,并会导致重要的反映失实时,审计人员必须扩大审计程序,以证实问题或排除疑点。
  ·11 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以致影响审计人员对这些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的评语的能力时,这些情况必须在报告书中加以说明,并根据情况作有保留的评语或拒绝作出评语。
  AU8002节 审计约定函
  1980年6月引 言
  ·01 审计人员致当事人的约定函,是记录和确认任务的接受,审计的目的和范围,对当事人应负责任的限度,以及各种报告形式的文件。审计人员致送约定函给当事人,对双方都有利,最好是在任务开始以前致送,以免对任务有所误解。
  ·02 本准则旨在帮助审计人员编写关于财务信息的约定函。在本准则中“财务信息”一词系包括财务报表在内。如需要提供其他服务,如纳税、会计、管理咨询服务等以另行备函为宜。
  ·03 在某些国家内,对审计的目的和范围、审计人员的责任,都有法律规定,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也仍然可以看出审计约定函能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情况。
  主要内容
  ·04 审计约定函,可因每一当事人而异,但一般应包括下列各项:
  (1)财务信息审计的目的。
  (2)经理人员对财务信息的责任。
  (3)审计的范围,包括适用的法令、条例和职业团体的通告,这些都是审计人员所必须遵照执行的。
  (4)任务结束后的各种报告书或其他函件的形式。
  (5)由于审计工作的测试性质和其他固有的局限性,以及任何一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的局限性,甚至有些重要的反映失实,可能未曾发现,所以风险总是免不了的。
  (6)请求阅看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其他信息。
  ·05 审计人员也可能要在函中包括如下各项:
  (1)审计计划的安排。
  (2)期望收到当事人的书面文件,以证实有关审计的代表权。
  (3)请当事人出给约定函的回单,据以证实约定的条款已被接受。
  (4)审计人员预期将来要提交当事人任何其他函件或报告的说明。
  (5)计算服务费的根据和开列帐单的安排。
  ·06 下列各点如认为恰当,也可列入函内:
  (1)在审计的某些方面,安排与其他审计人员或专家的联系。
  (2)安排与内部审计人员和当事人其他职员的联系。
  (3)如属初次审计,而且另有前任审计人员的,要安排与前任审计人员的联系。
  (4)对审计人员的责任如有限制的可能性存在时,应加以说明。
  (5)列出审计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任何进一步的协议。
  常年审计
  ·07 在常年审计中,审计人员可决定不每年致送一次新的约定函。但如有下列情况存在,可以决定致送新的函件:
  (1)有任何迹象表明当事人对审计目的和范围有所误解。
  (2)约定事项中有修改条款或特殊条款。
  (3)经理人员最近有人事变化。
  (4)当事人业务的性质和范围有重大变化。
  (5)法律上的规定。
  如审计人员决定无需每年致送新的约定函,可向当事人提示原来的函件。
  分部审计
  ·08 如母公司的审计人员兼任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分部的审计人员的,应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以决定是否需要对分部另行致送约定函:
  (1)分部的审计人员由谁聘任。
  (2)对分部是否要单独致送审计报告书。
  (3)法律上的规定。
  (4)其他审计人员所执行的任何工作范围。
  (5)母公司所有权所占比例。
  附 录
  审计约定函举例
  ·09 下列信函是配合准则所列举的要点,作范本之用,应根据具体要求和情况加以变动。
  致董事会或高级经理人员的适当代表:
  你们聘请我们审核 的 年 月 日以及至该日为止的全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收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现谨以本函确认我们接受和了解了该项委托任务。我们的审计工作遵照(国名)适用的当局文告,目的在于对财务报表作出我们的评语。
  为了对财务报表作出评语,我们将进行适当的抽查,以便合理地证实:基础性的会计记录和其他来源的资料所包括的信息是可靠的,足以作为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我们也将确定:这些信息是否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的表达。
  由于审计的测试性质和其他固有的局限性,以及任何一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的局限性,甚至有些重要的反映失实,可能未曾发现,所以风险总是免不了的。
  除对财务报表提出报告以外,对于任何内部控制有重要缺点存在,足以引起我们注意的地方,我们将提出单独的信件加以说明。
  谨提请注意:关于编制财务报表,包括作成恰当的表达,应由贵公司的经理人员负责,其中也包括合适的会计记录和内部控制的设置,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应用,以及企业财产的安全保管。作为我们审计常规工作的一部分,谨请经理人员写一封信给我们,以确认我们在有关审计方面的代表权。
  我们期望与你们的职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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