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向中国提供一九九一年度日本国贷款的换文
【分 类】 金融保险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1.09.27
【实施时间】 1991.09.27
【发布部门】 北京
(一)日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刘华秋先生阁下,阁下:
我谨确认,日本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最近就有关旨在增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现代化的努力而提供的日本国贷款,达成如下谅解:
一、(一)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不超过一千二百九十六亿七百万日元(¥129,607,000,000)数额的日元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以便按照所附项目表规定的每个项目的金额实施该项目表开列的各个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贷款”,并与“基金”签订贷款协议。
(二)上述所附项目表中第5和22项目的“贷款”将在资金还流措施下予以提供。
二、(一)“贷款”将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基金”就第一款第(一)项提到的每个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协议予以提供。“贷款”的条件及其使用程序将受上述贷款协议的制约。这些协议将特别包括以下原则:
1.偿还期为十(10)年宽限期之后的二十(20)年;
2.年利率为百分之二点六(2.6%);
3.所附项目表中提到的第12项目的支付期为从有关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七(7)年,该项目表中提到的第1至第11和第13至第22项目的支付期为从有关贷款协议生效之日起五(5)年。
(二)上述第(一)项中提到的各项贷款协议,将在“基金”对同贷款协议有关的项目认为实际可行(包括对环境的考虑)后,予以缔结。
(三)上述第(一)项第3目中提到的支付期,经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同意可予延长。
三、(一)“贷款”将为中国的执行机构根据他们同有资格来源国的供应厂商、承包商和(或)顾问为了实施第一款第(一)项提到的项目所需要购买产品和(或)服务而已经签订或可能签订的合同,向这些厂商、承包商和(或)顾问支付而提供,但此项购买是以在有资格来源国里为采购该国生产的产品,和(或)从这些国家提供服务者为限。
(二)上述第(一)项提到的有资格来源国的范围将由两国政府的有关当局达成协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按照“基金”关于采购的指导原则购得上述第三款第(一)项提到的产品和(或)服务。这些原则特别规定了应予遵循的国际投标手续,但不能适用或不适合者除外。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免除:
(一)“基金”对关于“贷款”和由此产生的利息而由中国征收的财政税捐或税款;和
(二)作为承包商或顾问的日本国公司,为实施第一款第(一)项提到的项目需要带入和带出他们自备的施工设备,而由中国征收的关税和有关的财政收费。
六、根据“贷款”有关供应产品和(或)提供服务而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的日本国国民,为执行其工作而进入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将给予必要方便。
七、关于根据“贷款”购买的产品的海上运输问题,两国政府将按照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在东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海运协定,和一九七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两国政府关于为协商海运服务而建立民间组织和其他有关事宜的换文,鼓励在该换文中提到的两国海运公司组织间进行顺利和适时的协商。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
(一)“贷款”的使用仅限于适当购买第三款第(一)项提到的产品和(或)服务。
(二)按照这项谅解所述的目的,适当而有效地维持和使用根据“贷款”建设的设施。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请求,向日本国政府提供在第一款第(一)项中提到的项目的有关进展情况的消息。
十、两国政府将随时共同检查“贷款”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贷款”的顺利和有效的使用,并就上述谅解可能产生的任何问题或者有关事项另外进行相互磋商。
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以上谅解,我将不胜感激。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桥本恕
(签字)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附件:项 目 表
(限 额)
1.五强溪水库建设项目(四) 八十一亿日元
2.渭河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二) 六十一亿六千万日元
3.内蒙古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二) 六十亿九千二百万日元
4.云南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二) 五十六亿九千万日元
5.海南岛(公路、通讯)开发项目(二) 六十七亿七千五百万日元
6.九省市电话网扩建项目(二) 一百一十五亿七千六百万日元
7.民用航空管制系统现代化项目(二) 七十八亿五千万日元
8.神木—朔县铁路建设项目(二) 九十九亿四千万日元
9.宝鸡—中卫铁路建设项目(二) 九十三亿日元
10.衡水—商丘铁路建设项目(二) 六十五亿五千万日元
11.深圳大鹏湾盐田港第一期建设项目(二) 三十六亿九千一百万日元
12.天生桥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一) 四十三亿六千七百万日元
13.南宁—昆明铁路建设项目(一) 五十四亿六千一百万日元
14.石臼港二期建设项目(一) 二十五亿零六百万日元
15.合肥—铜陵公路及铜陵公路桥建设项目(一) 四十七亿零九百万日元
16.重庆长江二桥建设项目 四十七亿六千四百万日元
17.鹿寨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一) 二十八亿九千八百万日元
18.九江化学肥料厂建设项目(一) 二十八亿八千七百万日元
19.北京市地下铁道二期建设项目(一) 三十二亿八千一百万日元
20.江苏苏北通榆河灌溉开发项目(一) 四十亿一千八百万日元
21.三城市(厦门、重庆、昆明)供水项目 一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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