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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协定(港口发展项目)

贷款协定(港口发展项目)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10:44 

 
  C部分:烟 台 港
  (i)建设六个泊位;(ii)航道疏竣;(iii)疏港铁路;(iv)堆场、仓库及有关设施的建设;(V)提供港口装卸和其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港作船舶及辅助工程;(vi)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vii)提供商品检验设备。
  本项目预计1996年12月31日完成。
  附件二 分 期 偿 还 时 间 表(港口发展项目) 
      应还日期             偿还本金(以美元表示)
   1997年6月1日          US$  735,100
   1997年12月1日              771,800
   1998年6月1日               810,400
   1998年12月1日              851,000
   1999年6月1日               893,500
   1999年12月1日              938,200
   2000年6月1日               985,100
   2000年12月1日            1,034,400
   2001年6月1日             1,086,100
   2001年12月1日            1,140,400
   2002年6月1日             1,197,400
   2002年12月1日            1,257,300
   2003年6月1日             1,320,100
   2003年12月1日            1,386,100
   2004年6月1日             1,455,400
   2004年12月1日            1,528,200
   2005年6月1日             1,604,600
   2005年12月1日            1,684,900
   2006年6月1日             1,769,100
   2006年12月1日            1,857,600
   2007年6月1日             1,950,400
   2007年12月1日            2,048,000
   2008年6月1日             2,150,400
   2008年12月1日            2,257,900
   2009年6月1日             2,370,800
   2009年12月1日            2,489,300
   2010年6月1日             2,613,800
   2010年12月1日            2,744,500
   2011年6月1日             2,881,700
   2011年12月1日            3,025,800
   2012年6月1日             3,177,100
   2012年12月1日            3,335,900
   2013年6月1日             3,502,700
   2013年12月1日            3,677,800
   2014年6月1日             3,861,700
   2014年12月1日            4,054,800
   2015年6月1日             4,257,600
   2015年12月1日            4,470,400
   2016年6月1日             4,694,000
   2016年12月1日            4,928,700
                  共计:US$88,800,000 
  ※本栏数字系根据各提款日期确定的美元等值额。每笔到期债务的偿还,系按贷款规则第3.06和第4.03款的规定而作出的安排。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规则第3.06(b)款的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时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 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贷款余额
              的利率(以每年的百分率表示)乘以:
   到期前不满三年            0.12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满六年       0.24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满十一年      0.44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满十六年     0.64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满二十年     0.80
   到期前超过二十年但不满二十三年    0.92
   超过二十三年             1.00 
  附件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1、本附件附表是规定本贷款资金支付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
  2、除非是本附件所规定的或亚行另行同意的,本项目的任何当地开支不能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3、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所附分配表中的各项应按照下列百分比由贷款资金支付:
  (a)Ⅰ类—总支出的35%
  (b)Ⅱ类—外汇支出的100%
  (c)Ⅲ类—外汇支出的100%
  (d)Ⅳ类—取决于金额
  4、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有关规定,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和采购,授予当地供应商的任何合同,用贷款资金支付应基于下述原则:
  (a)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是由国内制造的,支付货物出厂价格的100%(不包括任何税收)。
  (b)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完全是进口的,仅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5、在分配Ⅴ类项内的1,495,000美元,是用于丹东港土建工程的国内开支。由丹东港支付的每笔土建工程开支以及本项目A部分中的附加采购开支的15%可从贷款帐户提取,用外汇支付,但总金额不能超过1,495,000美元。
  6、亚行被授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以支付在本项目建设期间需偿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
  7、尽管贷款资金分配和提取的百分比在上面已作规定,但是:
  (a)如果分配给某类别(除V类外)的贷款金额满足那个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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