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贷款协定(莱鞠钢铁厂扩建项目)
【分 类】 金融保险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2.04.21
【实施时间】 1992.04.21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签订本贷款协定。
鉴于:
(A)根据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借款人政府、山东冶金工业总公司与亚行签署的技术援助协议,亚行已就莱钢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供了技术援助;
(B)借款人在技术援助协议项下的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C)本项目将由莱芜钢铁总厂(以下简称“莱钢”)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通过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钢”),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莱钢;并且
(D)亚行已同意按照本协定以及亚行与莱钢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列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第2.01(26)款删除;
(b)第4.05款中“根据5.02款任何专项承诺费”删除;
(c)第4.09款已删除。
第1.02款贷款规则中已给予明确解释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中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定义:
(a)“中钢”:指中国国际钢铁投资公司,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
(b)“中钢附属贷款协议”:指根据本贷款协定第3.01款,由借款人与中钢签署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协议;
(c)“莱钢”:指莱芜钢铁总厂,是借款人的一家依据其章程建立的国营企业;
(d)“莱钢章程”:指莱钢一九八七年九月一日公布并实施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章程;
(e)“莱钢附属贷款协议”:指根据本协定3.01款莱钢与中钢签署的可随时予以修改的协议;
(f)“冶金部”:指借款人的冶金工业部或其代理机构;
(g)“项目执行机构”:在贷款规则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畴内,系指负责执行该项目的莱钢;
(h)“项目设施”:指本项目建造的设施及其中的任何部分;
(i)“山东”:指山东省,借款人的一级政府机构或其代理机构;
(j)“冶金总公司”:指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借款人的一家国营企业;
(k)“附属贷款协议”:其“复数”系指中钢附属贷款协议和莱钢附属贷款协议的统称,其“单数”视上下文的要求,系指上述附属贷款协议中的任何一个。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亚行的由其各个借款人的贷款分担汇率风险的制度,详见一九八七年九月三日颁布的随时可予修改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实施指南》。
第二条 贷 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的提供以各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壹亿叁仟叁百万美元(133000000)的贷款。
第2.02款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应每年按百分之零点柒伍(0.75%)的比率向亚行支付承诺费,该承诺费自本贷款协定签署之日起第六十天后,按以下规定的计划提款金额,减去逐次已提款金额计算。计划用款金额如下:
第一个十二个月内, 19,950,000美元;
第二个十二个月内, 59,850,000美元;
第三个十二个月内, 113,050,000美元;
之后,则按贷款全额。
(b)如果取消任何数额的贷款,那么本款(a)节所列的每期计划提款数额,将按被取消部分的贷款额与取消前的贷款金额的比例予以相应减少。
第2.04款 贷款利息和应支付的其它费用应每半年支付一次,在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支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通过中钢附属贷款协议,并根据莱钢附属贷款协议,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莱钢,附属贷款协议所包含的条款和条件应能令亚行满意。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上述两个附属贷款协议的条款应包括:
(1)根据本贷款协定第2.02款规定,按借款人应向亚行支付的同一利率支付利息;
(2)根据本贷款协定2.03款计算的承诺费;
(3)还款期二十四年,包括宽限期四年;
(4)制定适当的条文,以确保莱钢承担与莱钢附属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资金有关的外汇风险;
(b)借款人应督促莱钢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的规定,将本贷款资金用于本项目的费用开支。
第3.02款 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它支出,以及为这些不同种类的货物、服务和其它支出分配贷款数额,均应与本贷款协定附件三相符,该附件可由借款人和亚行随时协商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所有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均应按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中的规定进行采购。凡未按借款人和亚行之间达成的采购程序签订的采购合同,或采购合同的条款不能令亚行满意,亚行将拒绝支付。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借款人应确保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仅用于本项目。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终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或是借款人与亚行以后随时商定的其它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督促莱钢采用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保护和营运等方面的制度,勤奋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本项目的执行过程和本项目生产设施的运行阶段中,借款人应履行或督促有关方面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所有义务。
第4.02款 除本贷款资金外,借款人还应保证或促使冶金部、山东省、中钢和冶金总公司保证莱钢在项目执行及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中能及时获得必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及其它资源。
第4.03款 借款人应保证冶金部、中钢、冶金总公司及其它任何下属部门和机构在本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时,均能够按照健全的管理方针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相互配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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