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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非洲开发银行的协定 (2)

建立非洲开发银行的协定 (2)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2:07:19 

 
  第二十六条 货币的价值和关于可兑换的决定
  每当根据本协定认为有必要时:
  一、可以用另一国的货币、用黄金或本协定第五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记账单位,来确定任何货币的价值,或
  二、可以决定任何货币是否可兑换。
  银行在同国际货币基金协商后应根据情况作出上述货币价值或可兑换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货币的使用
  一、成员国对银行或任何接受银行款项的人持有或使用的下列资金在任何国家内进行支付,不得采取或施加任何限制:
  (一)银行收到的各成员国对其认缴的银行股本进行支付的黄金或可兑换货币;
  (二)用前项所述的黄金或可兑换货币购进的成员国的货币;
  (三)根据本协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银行通过借贷而增添在银行普通资本资源中的货币;
  (四)银行收到的因偿付本款(一)至(三)项所述的任何资金所提供的贷款或投资的本金、利息、红利或其他费用,或偿付银行提供担保的佣金或手续费而得到的黄金或货币;以及
  (五)按照本协定第四十二条在分配银行的纯收益中,成员国从银行得到的非本国的货币。
  二、成员国对银行或任何接受银行款项的人持有或使用银行收到的不属前项规定的某一成员国的货币在任何国家内进行支付,不得采取或施加任何限制,除非:
  (一)该成员国宣布愿将其货币的使用限于支付在其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或
  (二)上述货币构成银行特别资源的一部分,并须依照特别规章予以使用。
  三、对于银行持有从普通资本资源提供直接贷款而收回的货币,或使用上述货币分期偿还或提前偿付或全部或部分买回银行的债券,成员国不得采取或施加任何限制。
  四、银行不得使用它所持有的黄金或货币购买其成员国的其他货币,除非:
  (一)为了偿付现有债务;
  (二)根据董事会以占成员国总投票权2/3的多数票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持有的货币价值的保持
  一、当某一成员国的货币按本协定第五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记帐单位计算,其票面价值减少时,或银行认为其外汇贬值已达到相当程度时,该成员国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以其本国的货币向银行支付一笔款项,以保持银行持有的所有上述货币的价值,但银行自借款中得来的货币除外。
  二、当某一成员国的货币按上述记帐单位计算,其票面价值增加时,或银行认为其外汇增值已达到相当程度时,银行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以该国的货币向该成员国支付一笔款项,以调整银行持有的所有上述货币的价值,但银行自借款中得来的货币除外。
  三、如所有成员国货币的票面价值都按统一的比例改变时,银行可以废弃本款的规定。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权力
  一、银行的全部权力属于理事会。特别是理事会应就银行的信贷政策作出总的指示。
  二、理事会可以将其一切权力授予董事会,但下列权力除外:
  (一)减少银行的法定股本;
  (二)建立或接受特别基金的管理;
  (三)授权同尚未取得独立地位的非洲国家当局缔结一般的合作协议,或同尚未取得银行成员资格的非洲国家政府缔结一般的合作协定,以及同其他政府和其他国际组织缔结这种协定;
  (四)决定董事和候补董事的报酬;
  (五)遴选本机构外的稽核,以核定银行的资产债务表和损益报告,并遴选所需要的其他专家,以审查银行的一般经营管理和就此作出报告;
  (六)在审查稽核的报告后,批准银行资产债务表和损益报告;
  (七)行使本协定中明文规定的理事会具有的其他权力。
  三、理事会保留对本条第二款授权给董事会处理的任何事项行使最高权力的全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每一成员国都应有代表参加理事会,并应指派理事和候补理事各一人。理事和候补理事应在经济和财政问题上具有高深的造诣和丰富的经验,同时必须是成员国的国民。理事和候补理事的任期各为五年,得按照指派的成员国的意愿,在任何时候解除职务或重新指派。候补理事除在其现任理事缺席时外,没有投票权。理事会在其年会上应指派其中一名理事为主席,任职至下届理事会年会选出主席为止。
  二、银行对理事和候补理事的工作不予报酬,但可付给他们因参加会议所需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程序
  一、理事会应举行年会和它可能规定或由董事会召集的其他会议。经银行的五个成员国或经占成员国总投票权1/4的成员国的请求,得由董事会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占成员国总投票权至少2/3的理事或其候补理事的总人数中的多数,构成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
  三、理事会可以通过规章制订一项程序,允许董事会在它认为适当时,可以不召开理事会会议而取得理事对某一特定问题的投票。
  四、理事会和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设立进行银行业务所需要的或适当的辅助机构和制订为此所需要的或适当的规章。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的权力
  在不损害本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理事会权力的情况下,董事会应负责指导银行的一般经营,并为此目的,除本协定明文规定的权力外,还行使理事会委托给它的一切权力,特别是:
  一、选举行长,并经行长提名选举银行副行长一人或数人,并确定他们的任期;
  二、准备理事会的工作;
  三、按照理事会总的指示,就特定的直接贷款、担保、向合股资本投资和银行借贷等问题作出决定;
  四、确定直接贷款的利率和担保的佣金;
  五、向每届年会提出每一财政年度的帐目和年度报告供理事会批准;
  六、确定银行行政部门的一般结构。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董事会由不担任理事或候补理事的九名成员组成,由理事会按照作为本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的附件乙的规定选出。在选举董事会时,理事会应适当地考虑到担任该职所要求的对经济和财政问题的高深造诣。
  二、每一名董事都应指派一名候补董事,在他缺席时代他行事。董事和候补董事应为成员国的国民,但任何候补董事都不得与其董事具有同一国籍。候补董事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但只有在代替董事行事时才有投票权。
  三、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他们应继续任职到选出继任者时为止。如果董事在其任期届满前出缺超过180天,应由理事会在下届会议上,按照本协定附件乙的规定选出继任者在余下的任期内任职。在上述职位仍然空缺时,上述董事的候补人应行使该董事的权力,但指派候补董事的权力除外。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的程序
  一、董事会应在银行的总行经常举行的会议上执行职务,并根据银行业务的需要经常举行会议。
  二、占成员国总投票权至少2/3的全体董事中的多数,构成董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
  三、理事会应订立规章规定,如果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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