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在转运情况下的推定
1.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发运的货物仍按照这些规定转运,并在后运转发现部分
灭失或损坏时,如具备下列条件,应推定该灭失或损坏发生在行后一运输合同期间:
(a)在整个运输期间,货物一直由铁路照管;
(b)当货物到达转运站后,货物按同样的条件转运。
2.当转运前的运输合同不遵照本公约时,如该公约适用从发站到最终目的站
的联运,则同样的推定应成立。
第三十条 货物灭失的推定、最后寻获灭失货物
1.当货物未交付收货人,或在运输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货物未被收货人掌管
时,有权对灭失货物索赔的人认可为货物业已灭失而无须要求提供补充证明。
2.有权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以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内
如寻获货物,应及时通知他。对此要求,他应得到书面确认。
3.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上述有权人可以要求在运程中的任何车站将货物
交付于他,但须支付有关发站至交货站的运输费用,并且不须退回扣除上述包括的
任何费用后的他所收到的赔偿。但不得免除对按第三十四条超过运输期限和,如适
用,按第三十六条赔偿的任何索赔。
4.如未提出本条第2款所述的要求,或未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三十天内给予
任何指示,或货物在赔偿支付后超过一年才寻获,则铁路即可按照铁路所属国家之
法律和规章处理货物。
第三十一条 对货物灭失的赔偿额
1.如按照本公约的规定,铁路负责有关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赔偿时,该
项赔偿应计算如下:
按照商品交易所价格,或如没有此种价格,则按照当时市场价格,或
如两种价格都没有,则按照正常价值。
计算应以货物承运地当时同类、同质货物为基础。
但在遵守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下,短缺货物毛重每公斤的赔偿不得超过50
法郎。
此外,关于灭失货物运输所产生的运费、关税和其他费用应退回,但不支付其
他赔偿。
2.如赔偿计算的金额不是以赔偿支付国的货币表示,兑换应按赔偿支付地当
天适用的外汇率。
第三十二条 对途中损耗的责任限制
1.由于货物的自然性质,对于在运输途中通常易于损耗的货物,铁路只对超
过下列允许的损耗部分负责,而不论路程的远近:
(a)对于液体货物或托运时处于潮温状态的货物,以及下列货物,其重量的
百分之二:
树皮 皮革
骨头(整的或碎的) 甘草
煤和焦炭 蘑菇(鲜的)
染料木材(成条的或碎的) 泥煤和泥炭
脂肪 油灰或胶粘剂(鲜的)
鱼(干的) 根类
水果(鲜的、干的或加工的)盐
毛皮 动物的筋腱
小块皮张 肥皂和硬脂
皮张猪鬃 菸草(切碎的)
蛇麻子 菸叶(鲜的)
角和蹄 蔬菜(鲜的)
马鬃 羊毛
(b)对于在运输途中也易损耗的所有其他干货,其重量的百分之一。
2.在特殊情况下,如证明货物的损耗不是上述允许的原因造成,则本条第1
款规定的责任限制不得适用。
3.按一张运单运输数件货物,如发运时每件的重量分别在运单内注明或能以
其他方法确定,则途中损耗应对每件分别计算。
4.如货物全部灭失,在计算赔偿额时,不应扣除途中损耗。
5.本条的各项规定不得妨碍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货物损坏的赔偿额
如发生损坏,铁路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金额负责,但不赔偿其他损坏。该金额
应根据适用于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货物之价值,按目的地货物降低价值的百分比计算。
此外,第三十一条第1款所规定的费用应按同样的比例退还。
但赔偿不得超过:
(a)如由于损坏而全部货物降低价格,全损时应付的赔偿额;
(b)如由于损坏而仅部分货物降低价格,该部分灭失时应付的赔偿额。
第三十四条 对超过运输期限的赔偿额
1.如运输期限超过四十八小时,而且提赔人没有证明灭失或损坏不由此造成,
则铁路应退回运费的十分之一,但每件最多为50法郎。
2.如举证灭失或损坏是由于超过运输期限造成,则不超过运费额两倍的赔偿
额才予支付。
3.在赔偿货物全损的同时,本条第1、第2款规定的赔偿不应支付。
如系部分灭失,在适用时,该赔偿应对货物的未灭失部分支付。
如系损坏,在适用时,该赔偿应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赔偿一并支付。
在任何情况下,按本条第1、第2款规定与按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
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应支付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 特定运价规程规定的赔偿限制
如铁路同意比一般适用的运费(普通运价)低的特定运输条件(专用或特定运
价),它可限制关于超过运输期限或超过灭失或损坏则对提赔人的赔偿额。但此项
限制应在运价规程内说明。
如在运价规程中规定,限制仅适用于某一区段,则不得援引此项限制,除非造
成赔偿的情况发生在该区段。
第三十六条 在有交付利息声明时的赔偿额
如已声明交付利息,除非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条及,如适用,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赔偿达到声明利息的总额,否则可对业经证明的其他灭失或损坏提出赔偿。
第三十七条 在铁路的故意错误行为或严重疏忽情况下的赔偿额
在任何情况下,如超过运输期限或由于铁路的故意错误行为或严重疏忽而造成
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损坏,铁路应对业经证明的损坏支付全部赔偿。但是,如发生
严重疏忽,责任限制应为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规定的
最高额的两倍。
第三十八条 赔偿的利息、赔偿的退还
1.提赔人有权对应付赔款请求利息,按年利百分之五计算的该项利息仅在每
张运单赔款超过10法郎时才得支付。该项利息应自第四十一条所述的提出赔偿之
日或如未提出该项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
如在铁路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赔人在索赔额能够最后解决之前未向铁路提供
所需的证明文件,在规定期限届满与实际提供该类文件期间不计算利息。
2.不应得到的任何赔偿,均应退还。
第三十九条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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